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已归档信息

华侨与内地公民结、复婚登记程序

浏览量:622   作者:  日期:2010/1/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办事程序:

审核申报资料填表--健康检查--受理审批收费发证
   
申报资料:
      1
、内地居民:
     (1)
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2)
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或丧偶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2
、华侨:
    (1)
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
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出国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的,须提供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如离婚或丧偶证件系居住国出具的,该证件须由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注:申请复婚的,按结婚登记办理。
   
承诺时限:证件、证明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结婚证书工本费每对¥9.00元(计价格[2001]523号);结婚申请书工本费每份¥0.50元(云价费发[93]116号)。

附结婚登记申请书表

说明:1.在没有正式提交之前,该审批可以修改和删除;正式提交以后,将不能修改和删除。

2.在前一个项目没有审批完毕之前,不可以进行同一项目的第二次申请。

上一篇:子女情况证明 下载 下一篇:护照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