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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外国侨民)与中国公民结、复婚登记程序

浏览量:744   作者:  日期:2010/1/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办事程序 

审核申报资料填表健康检查受理审批收费发证
申报材料:
    1
、中国公民:
  
1)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离婚或丧偶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2
、外国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如离婚或丧偶证件系居住国出具的,该证件须由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
、外国侨民: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注:申请复婚的,按结婚办理。

承诺时限:

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结婚证书工本费每对¥9.00元(计价格[2001]523号);结婚申请书工本费每对¥0.50元(云价费发[93]116号)
   
附结婚登记申请书
   
说明:

1、在没有正式提交之前,该审批可以修改和删除;正式提交以后,将不能修改和删除。
    2、
在前一个项目没有审批完毕之前,不可以进行同一项目的第二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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