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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复婚登记程序

浏览量:880   作者:  日期:2010/1/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办事程序:

审核申报材料填表健康检查--受理审批收费发证
申报资料:
   1
、大陆居民: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或丧偶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3)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2
、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3)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台湾居民在大陆或香港、澳门或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上述证件、证明外还应提交停留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停留期间合法有效的婚姻状况证明;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应当提交经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4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注:申请复婚的,按结婚办理。
 
承诺时限:

证件、证明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结婚证书工本费每对¥9.00元(计价格[2001]523号);
     
结婚申请书工本费每份¥0.50元(云价费发[93]116号)
     
附结婚申请书

     说明:

1、在没有正式提交之前,该审批可以修改和删除;正式提交以后,将不能修改和删除。

    2、在前一个项目没有审批完毕之前,不可以进行同一项目的第二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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