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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注销户口及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浏览量:1847   作者:  日期:2010/1/4

    一、我国公民因事出国(境)超过6个月以上者,予以注销户口;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超过一年的,也应予以注销户口。上述人员的户口在其回国(入境)后,予以恢复。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出国(境)注销户口:

  · 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出国(境)有效证件;

  · 《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 护照或入境证件;

  · 原户籍证明或派出机关证明。

三、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均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手续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对出国(境)人员,在注销户口的同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回国(入境)人员,在办理恢复户口的同时,应申领《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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