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与1980年的婚姻法相比,主要作了下列修改和补充:
①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明确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尚未达到法定婚龄人结婚的均属无效婚姻。因受胁迫结婚的属可撤销婚姻。
②细化了夫妻财产制。明确规定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
③完善了离婚标准,明确规定了5种情形经调解无效的,应当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这使得离婚条件的规定有了很强的操作性。
④增加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家庭中受损害一方的各种救济措施及对各种违反婚姻法者的经济、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同时,婚姻法坚决遏制重婚、纳妾、包二奶、养情妇(夫)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丑恶行为,加大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强调了夫妻间的相互忠诚义务。这些修改补充使我国婚姻家庭法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