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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和期满换证

浏览量:3470   作者:  日期:2010/1/4
    1、机动车驾驶证的定期审验

  (1)驾驶证定期审验须由持证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同时填写定期审验表格和交验驾驶证。持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

  (2)对持有准驾证车型ABNP驾驶证的;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每年审验一次;

  (3)对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两年审验一次,免身体检查;

  (4)车辆管理部门对驾驶证的定期审验运用计算机签章的形式进行,可按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的月份进行,也可提前一个月办理。每年一次审验的,有效期截止到下一年的该月份;每两年一审的,有效期至满两年的该月份;

  (5)车辆管理所对外地因故不能返回接受审验的,可委托外地车辆管理所代审。需申请委托外地车辆管理所代审的,应填写申请委托审验表。委托审验当次有效,下一次审验仍需委托的,须重新申请、填表。违章、发生事故未处理的,或因违章、发生事故需要进行交通法规教育的,不得申请委托审验;

  (6)接受委托代办驾驶证审验的车辆管理所,完成代审验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将记载审验结果的书表,寄送委托代审的车辆管理所;

  (7)应当每年一次审验,超期不满三个月申请办理审验的,经批评教育后,可予以办理;超期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须考试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超期六个月不满一年的,须考试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道路驾驶考试;

  (8)应当每两年一次审验,超期不满六个月申请办理审验的,经批评教育后,可予以办理;超期六个月不满一年的,须考试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超期一年不满二年的,须考试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道路驾驶考试;

  (9)连续两次不办理审验的注销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证

  (1)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凭身份证件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手续。车辆管理所应结合审验对持证人进行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核合格的,应换发驾驶证;

  (2)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应当事先申请提前或延期换证。提前换证可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前半年办理;延期换证不得超过驾驶证有效期满后一年。事先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同意延期换证的驾驶证,不办理驾驶证有效期延期;

  (3)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下申请换证的,给予警告后可按规定办理。警告应记录在驾驶证登记资料中;

  (4)年龄超过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AB驾驶证的,可换发准驾车型C驾驶证;只持准驾车型NP驾驶证的不得换发驾驶证。除ABNP准驾车型外还有其他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注ABNP后保留其他准驾车型换发驾驶证;

5)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资料和暂住证审核后,换发驾驶证;

6)持证人在换证期间,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四)机动车驾驶证的转出和转入

  1、因改变长期居住地或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在新的居住地或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的,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驾驶证转出手续,并须在驾驶证有效期内和审验有效期内办理。同时履行以下手续:

  (1)填写申请表;

  (2)交验户口迁移证或暂住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3)交验驾驶证;

  2、办理驾驶证转出手续的车辆管理所,经审核各项登记项目后同意转出的,应发出驾驶证转籍通知书,连同规定的驾驶证登记资料一并装封后,由申请人携带交给新的居住地车辆管理所。转出的驾驶证副证应加盖有“转出”字样的印章,转出的驾驶证的转入地未受理前仍属转出地管理。

  3、将驾驶证转入新居住地或暂住地换发驾驶证,须在转出后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并须履行下列手续: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3)暂住的还应交验暂住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4)递交由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袋封的资料;

  (5)交回驾驶证;

  (6)接受身体检查;

  (7)送交本人相片2张。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出:

  (1)违章、事故未处理完结的;

  (2)驾驶证在吊扣期内的;

  (3)正在实习期的驾驶证;

  (4)持学习驾驶证的;

  (5)增驾学习期间的。如确需办理,由本人申请注销增驾车型的学习证后予以办理。

  (五)机动车驾驶证的补发、变更和注销

  1、驾驶证的补发

  (1)机动车驾驶证因遗失、损毁、被盗、被抢和文字记载或相片模糊不清、记录栏、审验栏记录已满等原因,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给予补发(换发)。申请补发驾驶证时应履行下列手续:① 填写补发驾驶证申请表,同时登报声明;② 送交本人相片一张;③ 交验身份证件;④ 属被盗或被抢的,还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

  (2)补发驾驶证的有效期按原证有效期签注。如驾驶证已达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应按换发驾驶证有效期签注。

  (3)补发驾驶证后又找回原驾驶证的,应主动及时地将原驾驶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否则,视为持有两个驾驶证而予以注销。

  2、驾驶证的变更驾驶证持证人如改变姓名、出生日期、住地、通讯地址及身份证件,必须在五天内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履行下列手续:

  (1)填写变更申请表格;

  (2)出示个人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3)递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证明材料;

  (4)送交本人相片一张。

  3、驾驶证的注销

  (1)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① 持证人死亡的;② 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③ 超过换证时限一年以上的;④ 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⑤ 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⑥ 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⑦ 年龄超过70周岁的;⑧ 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2)吊销和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资料保留两年后销毁。

3)监护人申请注销被监护人的驾驶证,应提供监护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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