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要求回国到我省定居者,须向我驻外使领馆提出书面申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来我省定居:
1、夫妻一方在国外,生活确有困难,国内一方能自行解决对方回国定居后的工作和住房问题的;
2、在国外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国内有亲人能解决住房、赡养等生活问题,不增加国家负担的;
3、在国外的老人用外汇已在国内购买住房,又有外汇积蓄或退休金、养老金可转国内领取,国内有亲属协助料理生活等问题的;
4、在国外受到迫害,失去谋生条件,我驻外使馆认为其必须回国,并服从分配接受安置的;
5、国内公民出国定居不满一年要求复归的,须经其原所在单位同意复工复职(包括其主管部门同意安排工作并解决住房);或者有单位聘请,有固定工作,并能自行解决住房的。
(一)华侨要求来我省定居须办理申请手续
要求回国到我省定居的华侨,须向我驻外使馆提出书面申请;我省侨务办公室收到驻外使领馆提供其申请材料后转给拟定居落户的市、县侨务部门,该地侨务部门商同级公安部门提出同意定居或不同意定居的意见,再上报省侨务办公室并商省公安厅审批。若准予定居的,华侨凭省公安厅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明》回国,并持此证明到定居地的市、县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二)港澳同胞要求来我省定居须办理申请手续
要求来我省定居的港澳同胞,须向香港中国旅行社或澳门中国旅行社提出申请,报省侨务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后予以审批。获准定居的,由省公安厅出具证明,当地公安部门凭有关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时限:申请人把须交到省侨办的材料提交完备后,省侨办国内处于5-10个工作日内转交到相关单位办理。
办理联系:云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国内处 电话:0871---3331905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