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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浏览量:2027   作者:  日期:2010/1/4

    一、申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女职工,可向省社保局医疗保险部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一)已参加省属单位生育保险;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属于计划内怀孕;

  二、申领程序

  (一)女职工分娩或流产后,单位应在3个月内为其办理生育待遇申报手续;

  (二)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二份;

  2、《计划生育服务证》、新生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产假证明或诊断证明;

  4、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流产证明、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仅限于流产的女职工)。

  (三)医疗保险工作人员在接到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后,将当场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已参加省直生育保险,按时申请待遇,且申请资料完整的,将当场受理,发给《受理回执》。

  (四)受理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后,医疗保险部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打印《生育待遇核定表》给单位。

  (五)单位经办人持《受理回执》按约定的时间到医疗保险部领取《生育待遇核定表》。

  (六)领取《生育待遇核定表》的当月,省社保局一次性将核准后的生育保险待遇拨到单位,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七)单位或个人如果对社保局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问,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社保局提出。确实有误的,应申请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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