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于2018年6月7日收到《德宏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单》(督转〔2018〕2号),举报内容为“位于德宏州梁河县九保乡九保村的魏绍泽(人名)的私人食品加工厂,每天凌晨3:00到7:30加工食品,噪声严重扰民,噪声污染造成举报者全家28年备受折磨、倾家荡产、家破人亡,母亲多病,常年睡不好。投诉人多次向州县环保部门反映,有书面答复,答复为噪声不超标,未实际给予解决”。按照转办单的工作要求,我县及时成立工作组深入现场展开调查核实。现将举报件调查处理情况作如下报告。
经现场调查核实,案件举报人李建伟为梁河县九保乡九保街62号居民,其举报内容已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多次向州县环保部门举报,州县环保部门均按环境信访法定程序进行了受理调查及回复工作,举报人对多次调查回复结果均表示不满意。
一、信访案件信访过程、受理情况及信访主要事项
(一)举报人向县级信访情况。2014年6月26日下午,信访人李建伟来到梁河县环保局,环保局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了接访,但接访过程中信访人李建伟似乎有很多顾忌,未将其信访事项及诉求进行陈述,环保局接访人员将信访工作相关条例及保密承诺等事项进行了详细介绍并承诺后,信访人李建伟仍然有所顾忌未将其信访事项及诉求进行陈述,环保局无法进行案件受理工作。同时经核实此次信访为信访人李建伟向环保部门的首次信访。
(二)举报人向州级信访情况。2014年9月2日16:11分,信访人李建伟一行2人,到州环保局进行了信访。“主要反映:梁河九保乡九保村62号住户隔壁邻居有一家饺皮加工厂(私人小作坊),每天凌晨3:00直至次日10:00进行加工作业,生产过程中的噪声影响了周围住户的正常休息,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噪声监测,帮助解决噪声问题。”
(三)举报人通过“12369”环保投诉热线信访情况。2014年11月10日15:14分,信访人李建伟因对上次信访调查答复情况表示不满意,再次以“12369”环保投诉热线方式进行信访。“再次反映:梁河九保乡九保村62号住户隔壁邻居有一家饺皮加工厂(私人小作坊),每天凌晨3:00直至次日10:00进行加工作业,生产过程中的噪声影响了周围住户的正常休息,要求有关部门再次进行噪声监测,帮助解决噪声问题。”
(四)举报人向省级信访情况。信访人李建伟因对上述信访调查答复情况表示不满意,于2016年3月21日以书信方式举报至云南省纪委,案件受理号:5300002016XF001625。中共梁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6年5月3日将案件转由梁河县环保局办理,县环保局于2016年12日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县纪委信访室。
(五)举报人向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信访情况。信访人李建伟因对多次州县环保部门调查回复意见不满意,于2018年6月5日再次以电话方式向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
二、信访案件调查、处理及回复情况
(一)第一次调查答复情况。2014年9月2日16:11分,州环保受理信访案件后,以德环信访转〔2014〕57号文件,将案件转由梁河县环保局办理。梁河县环保局接到通知后,高度重视,专门安排环境监察大队分别于2014年9月3日、10月15日对信访人李建伟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及监测,并对信访人李建伟进行了现场答复,2014年10月17日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书面报告州环保。州环保局于2014年11月5日将调查处理情况,以电话方式对信访人李建伟进行了回访。信访人李建伟表示不满意处理,要求复查。
(二)第二次调查答复情况。2014年11月10日15:14分,州环保局受理信访案件后,以德环信访转〔2014〕76号文件,将案件转由梁河县环保局办理。梁河县环保局接到州环保局通知后,高度重视,安排环境监察大队对信访事项再次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并于2014年11月20日将再次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书面报告州环保,州环保局再次将调查处理的情况以“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德环访复〔2014〕76号)交由梁河县环保局代为送达,梁河县环保局于2014年12月16日将该“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送达信访人李建伟。信访人李建伟表示不满意处理,要求复查。
(三)第三次噪声监测答复情况。鉴于多次现场调查协调处理信访人李建伟均不满意,梁河县环保局2014年10月15日的监测数据只作为管理依据,不能作为法律依据。经多次向州环保局汇报请示,州环保局于2015年2月14日安排州环境监测站针对信访人李建伟反映的噪声问题进行了现场监测,并于2015年2月25日出具了监测报告(德环监字〔2015〕第40号),监测结果为40.5分贝,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州环境监测站将监测结果出具后,州环保局、州环境监测站和梁河县环保局均分别对信访人李建伟进行了当面答复。信访人李建伟均表示不满意,不认可监测结果。信访人在5300002016XF001625信访材料 ⑥中有所反映。
(四)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案件调查核实情况。2018年6月7日,我县再次收到《德宏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单》(督转〔2018〕2号)。收到转办单后,我县高度重视,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均作了重要批示,要求环保局负责限时完成案件调查处理。梁河县环保局领导及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8日、2018年6月9日分别到信访人李建伟住所和被举报人魏绍泽加工点及周边邻居,就信访人反应的相关问题再次进行了详细调查和了解,现场制作了《梁河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询问录音》1份、《梁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通过详细调查了解证实,信访人李建伟户与被举报人魏绍泽户系因历史原因所造成的土地及房屋矛盾纠纷已有30余年,一直未得到妥善处理。进而导致信访人李建伟常年多渠道进行信访及举报。
综上所述,举报人举报的噪声污染情况不属实,属于“利益纠纷举报”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举报人李建伟户与被举报人魏绍泽户的问题属于历史遗留“土地及房屋矛盾纠纷”。下一步工作中,我县将高度重视依法给予妥善处置。
特此报告。
梁河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1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