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18〕59号)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06修订)相关规定,因非洲猪瘟病毒污染的餐厨废弃物(泔水)为非洲猪瘟传播的主要途径,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就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餐厨废弃物(泔水)喂猪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宾馆、饭店、餐馆、酒店、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集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泔水)由县住建局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进行无害化处理,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未达到标准的污水及废弃物,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由县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宾馆、饭店、餐馆、酒店、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必须严格按照县安全生产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和未经检验检疫及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及猪肉制品。未按规定执行的,由县安全生产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64号公告(2018年9月13日)第四条规定:已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及其周边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餐厨废弃物(泔水)饲喂生猪。对“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泔水)喂养畜禽的,由县农业部门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款”予以处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一经发现养殖场户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县农业部门不得向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并依法从重处罚。
四、依据农业农村部64号公告精神,生猪养殖场、养殖户和宾馆、饭店、餐馆、食堂等餐厨废弃物(泔水)的处理,凡有违法行为符合受案条件的,由治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理。违法情节后果较轻,本人认错态度好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具结悔过;违法情节后果一般,本人认错态度较好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严禁个人和企业屠宰、经营、运输疫区内和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及产品,违者一律由县农业、住建、交通、安全生产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其职责依法没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依法从重处罚。
六、严禁个人和企业转让、伪造或变造检疫检验证明、检疫检验标志及生猪耳标,违者一律由县农业局没收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对工作不力造成疫情发生和蔓延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设立县严禁餐厨废弃物(泔水)喂猪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0692-6161645
县农业局:0692-6161337
县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0692-6161196
县安全生产与市场监督管理局:0692-616824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梁河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1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