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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赴港澳探亲须知

浏览量:1070   作者:  日期:2009/12/31

.申请范围:

常住户口属于德宏州辖区范围内的公民或单位驻地在我州的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探亲签注。

.办理条件:

1、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的范围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3、在港澳地区劳务人员以及持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港澳工作的国家外派干部的内地亲属,不属探亲受理范围。

.提交材料:

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有:

1、提交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申请表内按照要求出具相关单位或户籍派出所意见;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 mm2张;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符合上述标准的照片1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被探望人在港澳定居的,提交定居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

被探望人在港就学、就业的,提供载有学生类、工作类香港“进入许可”的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在澳门就学的,提供因公或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学习签注复印件。

4、国家公务人员、特定岗位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

5、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需提交有关身份证件和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按照人事或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单位意见;

6、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任选一种,奔丧可免):

申请人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②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③结婚证、出生证、户籍资料等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

④区县一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7、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注:

探望在港澳定居的亲属,同一年度内再次申请赴港澳探望同一亲属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不满16周岁的或60周岁以上(含)人员,可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③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委托他人代办,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验原件,并提交委托书。

.办证时限:

1、首次申请、换发、遗失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15个工作日,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办签注:10个工作日;

2、 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办证收费:

1、往来港澳通行证:100/本;

2、一次有效探亲签注:20/项,多次有效探亲签注:100/项。

.签注种类及有效期:

1、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的,可申请3个月一次“T”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月多次“T”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2、探望同胞兄弟姐妹的,可申请3个月一次“T”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咨询电话:06922120199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2、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含签注);

    3、在港澳违法违例、逾期不归等情形,将被限制出境及追究法律责任;

    4、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5、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港澳地区遗失或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澳门中旅社向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或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本服务指南由德宏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