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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港澳商务备案登记须知

浏览量:1278   作者:  日期:2009/12/31

需办理3个月多次、一年多次商务签注的申请人,其所在企业(经营单位)须事前在公安出入境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登记备案单位:

登记备案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驻德宏代表处。

二.办理条件:

1、上一年度纳税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可进行登记备案,同一单位每年度登记备案人员不超过5人,其中非本州常住户口的不超过2人。如确有需要,经公安机关同意,可适当增加。

2、下列人员可申请一年多次商务签注:

①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亿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度纳税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可根据企业需要进行登记备案。

②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度纳税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每年可以登记备案15人,其中常住户口为外省市的不超过5人;

③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度纳税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每年可以登记备案5人,其中常住户口为外省市的不超过2人;

④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上载明的首席代表可申请一年多次商务签注。

3、办理一年多次商务签注的人员须办理过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并在签注有效期内多次(三次以上)前往过港澳地区。

4、登记备案人员可根据需要申请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

三.提交材料:

1、填报《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表》,交验经年检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提交备案人员社会保险凭证、相关身份资料(身份证、户口簿或在德宏居住1年以上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境外企业驻德宏代表处可免交)。

2、登记备案单位须在每年7月到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年度检审,检审时需提交经年检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经年度检审合格后换发《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证明》。

3、在领取《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证明》后,登记备案单位或人员情况发生变动的,登记备案单位须及时到出入境管理处进行变更,但同一年度内人员情况变更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4、登记备案单位应指定专办员负责办理本单位登记备案手续及相关工作。指定的专办员须提交单位证明、个人身份证件,报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

四.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

五.咨询电话:06922120199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1.登记备案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赴港澳商务证件的,一律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对其单位人员申请商务签注的,三年内不予受理;

2.登记备案单位及人员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对其单位人员已办理的商务往来港澳证件进行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本服务指南由德宏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