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范围:
工作单位所在地属于我州行政辖区内的内地居民,可根据单位赴香港或澳门进行商务活动的需要向我州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
二.办理条件:
1、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驻德宏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均可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
2、需办理3个月(含)以上多次商务签注的申请人,其所在企业(经营单位)须事前在公安出入境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提交材料:
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有:
1、提交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申请表内按照要求出具相关单位或户籍派出所意见;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非我州常住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在德宏居住的有效暂住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3、单位已登记备案的,交验备案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单位未登记备案的,交验经年检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交验申请人的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岗位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
5、提交符合公安出入境部门要求的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派遣函;
6、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注:
①非我州常住户口的暂住人员申办证件或签注,需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
②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本州常住户口居民,可委托他人代办,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验原件,并提交委托书;非我州常住户口的暂住人员办理商务签注,每次均需面见申请人。
四.办证时限:
1、首次申请、换发、遗失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15个工作日,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办签注:10个工作日;
2、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或发函核查的,调查和发函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五.办证收费:
1、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
2、一次有效商务签注:20元/项,多次有效商务签注:100元/项。
六.签注种类及有效期: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可按照登记备案的规定申请3个月多次“S”签注和1年多次“S”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申请3个月一次“S”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七.咨询电话:0692-2120199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2、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含签注);
3、在港澳违法违例、逾期不归等情形,将被限制出境及追究法律责任;
4、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5、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港澳地区遗失或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澳门中旅社向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或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本服务指南由德宏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负责解释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