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签证工作直接与国家的主权、尊严、安全和利益有关,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各国都为本国的签证工作制定规章制度,确立一些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这此原则主要有:
(一)按照护照种类颁发相应的签证。这是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即在外交护照上发外交签证,在公务护照上发公务签证,在普通护照上发普通签证,但是有时也根据持照人的身份和来访事由发给与护照种类不同的适当签证。
(二)遵循“以我为主”的原则。由于颁发签证是代表国家行使主权的行为。各国签证机关在颁发签证工作中都扶持“以我为主”的原则。允许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入境,或在什么情况下不允许什么人入境,都以本国的法律规章为依据,依本国的国家利益和外交政策的需要为转移。一些国家在签证工作中做出与国际惯例不同的规定,也是“以我为主”原则的一种表现。例如,一些国家允许外国人在一定条件下申办口岸签证或“落地签证”,而不要求对等待遇,就是其中一例。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外国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到指定的口岸申办中国口岸签证,尽管外国主管当局并不给中国类似人员同等的待遇。
(三)遵循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在国际关系中,在签证领域也开成许多国际惯例,以利于各国人民相互往来。如果一国给予他国人民低于国际惯例的签证待遇,他国主管当局可以按照对等原则采取对等措施对待该国。
(四)严格查控,对不准入境者拒发签证。各国法律规章都明确规定,不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外国人入境。许多国家还就此列出不准入境者名单,要求本国驻外签证机关对这些人拒发签证,入境口岸对这些严格查控,禁止这些人入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对下列不准入境的外国人拒发签证:(1)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2)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3)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4)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等传染疾病的;(5)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6)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随着国际恐怖主义活动、跨国刑事犯罪活动等危害他国安全和利益的活动的猖獗,各国都采取相应措施,严密签证申请和颁发制度,严格查控不准入境者。
(五)请示报告原则。任何国家的驻外签证机关,都必须按照本国的签证法律规章和中央签证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的指示颁发签证,不得擅自为之。各国都规定有严密的请示报告制度。在国内,一些出国人员为取得一国签证往往要等候很久,其主要原因就是由于受理签证申请的该国驻华使领馆或其他被授权的签证机关遇到没有明确规定、或情况特殊的外国人申请签证,也必须请示国内同意后方可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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