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界人士:
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工作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提高供排水价格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结合梁河县实际情况,梁河县发展和改革局起草了《梁河县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意见和建议于2023年3月30日前反馈至梁河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股,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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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梁河县遮岛镇振兴路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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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3月1日
梁河县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和公开透明,提高供水价格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梁河县甸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城市供水成本监审报告、梁河县水务产业有限公司2018至2020年度污水处理成本监审报告、梁河县箐头河水库供水成本调查报告结果,按照“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梁河县发展和改革局草拟了了《梁河县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被监审单位基本情况
(一)梁河县甸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梁河县甸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2年,属于县城建局下设事业单位,2004年改制后由自然人投资控股成立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实缴出资153.00万元。2019年12月,依据梁河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及会议要求,由县人民政府全资公司银河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全资收购第二水厂,第二水厂设计日综合生产能力5000m3;第三水厂于2019年1月28日开工建设,2019年12月开始投入使用,2020年5月25日竣工,设计日综合生产能力15000m3。两座水厂能够满足县城及周边村寨近26000人用水需求,用水户约11400户。
(二)梁河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梁河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06月15日,注册资本为350.00万元整,营业期限30年(2011年06月15日至2041年06月14日),位于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遮岛镇桥头村。梁河县污水处理厂规模为五级,运营模式为特许经营,污水处理厂设计日处理污水能力为0.5万吨,实际日平均污水处理量为0.33万吨,污水处置工艺为ICEAS工艺,污泥处理工艺为机械浓缩、机械脱水。
(三)梁河县箐头河水库。于2018年9月建成,当年12月蓄水投入试运行,位于德宏州梁河县河西乡帮读村,水库建于赖怕小河上游,距梁河县城约9km,箐头河水库工程是一座以农田灌溉为主,兼县城供水原水的小型水库。水库总库容365.7万m3,设计年总供水量532.2万m3,工程概算总投资10049.88万元,负责8965亩的农灌溉和县城及周边村寨3万多人的供水。
二、调整城市供排水价格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三)《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
(四)《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
(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
(六)《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令);
(八)《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
(九)《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78号);
(十)《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发布〈云南省用水定额〉的通知》(云水发〔2019〕122号);
(十一)《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4〕15号);
(十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61号);
(十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调整城市供排水价格的必要性
(一)理顺水价形成机制需要
合理调整水价,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和理顺调价机制,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利益,更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用水质量和安全。在兼顾居民和用水企业承受能力的同时,合理调整供排水价格十分必要。
(二)供水企业正常运营的迫切需求
1.梁河县甸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现行城市供水价格自2012年1月1日调价以来,距今已经有11年多时间未作调整,低水价已经严重影响了供排水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制水所需的原材料价格、电费、管网维修费、人工工资等明显提高,自来水供水成本由原来1.45元/m3上涨到现在1.88元/m3,另外,每年利息的支付,上述诸多原因致使企业处于亏损状态,现行水价难以弥补成本支出,供水矛盾日趋突出。如不及时合理化解这一问题,长此以往,将严重的制约着梁河县甸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不利于城市供水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通过调整水价,进一步疏导水价矛盾,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行显得迫切重要。
2.污水处理成本上涨,财政补贴压力巨大。根据梁河县政府与云南水务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协议,“自来水公司将代收的污水处理费上缴县财政,县财政足额支付污水处理费,代收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足。”目前污水费收费标准低于政府应付的污水费标准,污水处理成本由原来0.80元/m3上涨到现在1.13元/m3,其中差价需财政补贴,致使加大了地方政府财政压力。
(三)政策性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供水价格上涨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文件精神。“确保2015年底前将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调整提高到地表水每立方米0.20元、湖泊水0.40元”。
四、现行城市供排水价格情况
梁河县现行水价按《梁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梁河县城市供排水价格的通知》(梁发改价格〔2011〕158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2.2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格2.4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6.00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具体标准为:每月每户居民用水量在15立方米以内(含15立方米)的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2.25元/立方米;用水量在16至25立方米的部分,在居民生活供水价格基础上加价50%,价格为2.98元/立方米;超过26立方米的部分,在居民生活供水价格基础上加价100%,价格为3.70元/立方米。
五、拟调整城市供排水价格组价情况
城市供排水价格由水利工程原水价格、水资源费、自来水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四部分构成。
(一)水利工程原水价格
根据《梁河县箐头河水库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测算报告》(德中专审字[2022]第45号)结论,核定水利工程原水供水价格为0.168元/m3。
(二)水资源费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规定,“确保2015年底前将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调整提高到地表水每立方米0.20元、湖泊水0.40元”,核定水资源费为0.20元/m3,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为0.20元/m3。
(三)自来水供水价格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令)规定,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当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65%)]}……”的规定,根据自来水公司上报数据,2019年至2021年实际供水量589.4408万m3远不足设计供水量1642.5000万m3的65%,核定平均供水价格=606.4568÷{182.7146÷[(589.4408÷(1642.5000×65%)]}=1.83元/ m3。
含税供水价格=核定平均供水价格×(1+3%)=1.88元/ m3。
(四)污水处理费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61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指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4〕63号)、《梁河县水务产业有限公司城市污水处理成本监审报告》德中专审字[2021]第44号结论。污水处理费成本为1.1元/m3,含合理收益污水处理费综合平均价格为1.13元/m3。
(五)城市供排水综合价格
拟调整的城市供排水综合价格=水利工程原水价格+水资源费+自来水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0.168元/m3+0.20元/m3+1.88元/m3+1.13元/m3=3.38元/m3。
六、拟调整的城市供排水价格方案
(一)调价原则
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以增加的成本为基础,严格按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低于各类用水价格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其他类别水价,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进行调价测算。
(二)调价范围和标准
梁河县拟调水价标准确定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三类。执行范围为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区域内的所有用户,拟定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第一阶梯)由2.25元/m3调整为2.95元/m3,调整幅度为31.11%;非居民用水终端价格(第一档)由2.4元/m3调整为3.80元/m3,调整幅度为58.33%;特种行业终端用水(第一档)6.00元/m3,不做调整。
1.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阶梯水量按一、二级覆盖80%、95%居民家庭用户月均用水量的原则确定,一级水量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级水量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以居民家庭用户每户4人核定阶梯用水量,第一、第二阶梯分界水量人均每月5立方米,第二、第三阶梯分界水量人均每月7.5立方米,即:每户每月用水量20立方米以内(含)为第一级阶梯水量,每户每月用水量20立方米(不含)至30立方米(含)为第二级阶梯水量,每户每月用水量30立方米以上为第三级阶梯水量。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三级,级差按1:1.5:3的比例安排,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具体阶梯水量和水价标准为:阶梯用水量:第一级阶梯水量为每户每月用水量20m3以内(含20m3),第二级阶梯水量,每户每月用水量20m3(不含)至30m3(含30m3);每户每月用水量30m3以上为第三级阶梯水量。水价标准:第一阶梯价格2.95元/m3,第二阶梯价格3.98元/m3,第三阶梯价格5.00元/m3。
2.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根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78号),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仅为自来水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
(1)用水定额
为保障非居民用水户生产、经营需要,用水定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企业依照《云南省地方用水定额标准》(DB53/T168—2019)规定,结合梁河实际分类具体核定。
(2)分档水量
按用水量分为三档,用水定额内(含)为第一档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30%以内(含30%)为第二档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30%以上为第三档用水量。
(3)加价标准
第一档水量执行现行基本水价3.80元/m3;第二档水量在现行基本水价征收标准基础上加价0.5倍,执行5.04元/m3;第三档水量在现行基本水价征收标准基础上加价1倍,执行6.28元/m3。
3.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特种行业用水主要指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1)用水定额
为保障特种用水户生产、经营需要,用水定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企业依照《云南省地方用水定额标准》(DB53/T168—2019)规定,结合梁河实际分类具体核定。
(2)分档水量
按用水量分为三档,用水定额内(含)为第一档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30%以内(含30%)为第二档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30%以上为第三档用水量。
(3)加价标准
第一档水量执行现行基本水价6.00元/m3;第二档水量在现行基本水价征收标准基础上加价0.5倍,执行8.34元/m3;第三档水量在现行基本水价征收标准基础上加价1倍,执行10.68元/m3。
对高能耗、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执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云价价格〔2010〕124号)规定的差别水价政策,即限制类企业在现行水价基础上加价0.50元/m3,淘汰类企业加价1.00元/m3。
(三)保障措施
1.普通居民用户阶梯水价政策。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暂未完成户表改造实行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第一阶梯价格执行。对家庭人口超过4人且用水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的居民户,可持户口本、居住证或居住地社区证明到城市供水企业申报,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按每增加1人,第一阶梯月用水量增加5m3、第二阶梯月用水量增加7.5m3核定。
2.困难群体的保障政策
(1)低收入群体的保障。为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改革而降低,结合本地实际,每户每月用水量在20m3(含20m3)以下的,按梁河城市供排水成本价格2.83元/m3执行,超过20m3标准的,超出部分按批准后居民生活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
考虑到低收入群体自2010年以来10多年一直执行1元/m3价格标准,改革后提高到2.83元/m3(上涨2.83倍),涨幅过大,将对低收入群体产生较大影响的实际情况,为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水平不因水价改革而降低,调整的水价按三年分步实施到位,年递增幅度41.45%。即:2023年执行标准为1.41元/m3,2024年执行标准为1.99元/m3,2025年执行标准为2.83元/m3。
(2)相关行业优惠政策。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令)、《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养老机构有关收费及价格减免政策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67号)的规定,非居民用户中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2.95元/m3执行。
七、调整城市供排水价格的影响分析
(一)与州内及周边县(市)价格水平比较情况。从州内及周边县(市)市政府所在地现执行城市供排水价格水平看。近五年德宏州、保山市已调整5个县(市),调整后梁河县的第一阶梯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2.95元/m3)排名第2低,处于中下水平,高于德宏州芒市(2.90元/m3),低于保山市施甸县(3.00元/m3),保山市龙陵县(3.20元/m3),保山市昌宁县(3.50元/m3)。调整后的非居民生活用水终端第一档价格(3.74元/m3)在德宏州、保山市已调整五个县(市)中排名第二低,处于中下水平,高于德宏州芒市(3.42元/m3),低于保山市施甸县(4.40元/m3),保山市昌宁县(4.70元/m3),保山市龙陵县(4.90元/m3)。调整后的特种用水终端第一档价格(6.00元/m3)在德宏州、保山市已调整五个县(市)中排名第二低,处于中下水平,高于德宏州龙陵(5.20元/m3),低于德宏州芒市(8.00元/m3),保山市昌宁县(7.00元/m3),保山市施甸县(6.20元/m3)。
(二)调价对居民生活支出的影响。第一阶梯从现行水价2.25元/m3调整为2.95元/m3,调增0.7元/m3,增幅为31.11%,每人每月平均用水量5m3预增水费3.5元,全年预增水费42元。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梁河2021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449元计算,预增水费占可支配收入的0.14%。根据专家论证会和风险评估会评判,梁河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对居民生活用水户的消费支出影响较小。
(三)调价对非居民生活用水的影响。第一档从现行水价2.4元/m3调整为3.74元/m3,调增1.34元/m3,增幅为55.83%。以县人民医院、金塔温泉酒店为例,2018—2020年均用水量分别为34867m3、35114m3,调价后年预增水费分别为4.67万元、4.71万元,调整水价对非居民用户的影响与用户的用水量大小,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通过综合分析比较,与德宏州内各县(市)及周边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的价格水平对比,拟调整的梁河城市供排水非居民用水价格处于中下的价格水平,调整水价应该不会制约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
(四)调价对特种用水的影响。目前,特种用水主要涉及洗车行业用水,从前三年的实际用水量看,特种用水的占比较小,而且特种用水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后,第一档的价格与现行标准6.00元/m3保持不变,因此,调整特种用水价格对特种用水用户的影响较小。
通过综合分析比较州政府所在地和与德宏相邻县市城市的价格水平来看,拟调整的梁河县城市供排水特种用水价格处于较低价格水平,调整水价应该不会制约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
八、水价改革的有关问题
(一)取消户表改造费。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61号)规定“严格界定接入工程费用范围。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要求,在成本监审时已将建筑区红线至公共管网接入工程费调整纳入供水成本中,故供水企业在新安装或户表改造时,对建筑区红线外的有关材料费、安装费等费用,不再向用水户收取户表改造费用;红线内的户表改造费用由(不含普通水表费用)企业根据管道安装工程成本实际情况,与用户协商,有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等有关规定,已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不再收取污水处理费。
(三)城市供排水价格实行城乡同网同价。对城市供排水覆盖范围内的主城区和乡镇的各用水类别原则上按同网同价执行,其中对截污管网未覆盖的,可暂不收取污水处理费。
(四)认真做好水价政策的宣传工作,提高市民和用户节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
(五)低收入群体的认定由民政等部门认定。
(六)严格执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设立固定的公示栏或公示牌进行水价标准公示,并载明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附件:1.梁河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对照表
2.德宏周内及邻近县(市)政府所在地现行水价对照表
梁河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