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和依据
(一)编制背景
理顺水价形成机制需要。合理调整水价,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和理顺调价机制,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利益,更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用水质量和安全。在兼顾居民和用水企业承受能力的同时,合理调整供排水价格十分必要;供水企业正常运营的迫切需求。梁河县现行城市供水价格自2012年1月1日调价以来,距今已经有11年多时间未作调整,制水所需的原材料价格、电费、管网维修费、人工工资等明显提高,低水价已经严重影响了供排水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通过调整水价,进一步疏导水价矛盾,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行显得迫切重要;政策性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供水价格上涨。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文件精神。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提高到地表水每立方米0.20元。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3.《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
4.《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
5.《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
6.《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7.《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令);
8.《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
9.《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78号);
10.《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发布〈云南省用水定额〉的通知》(云水发〔2019〕122号);
二、编制过程
2021年至2023年,严格按照成本监审、制定方案、听取社会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调整梁河县城市供排水价格。
三、编制主要内容和核心问题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按照国家和省居民阶梯价格生活用水“1:1.5:3”的要求,第一级阶梯水量每户(按计划生育每户4人,每人每月5立方米)每月用水量20立方米以内(含)价格为2.95元/立方米;第二级阶梯水量每户每月用水量20立方米(不含)至30立方米(含)价格为3.98元/立方米;第三级阶梯水量每户每月用水量30立方米以上价格为7.05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定额内(含)为第一档用水量,第一档水量执行现行基本水价3.8元/立方米;超过用水定额30%以内(含)为第二档用水量,第二档水量在现行基本水价征收标准基础上加价0.5倍,执行5.04元/立方米;超过用水定额30%以上为第三档用水量,第三档水量在现行基本水价征收标准基础上加价1倍,执行6.28元/立方米。
(三)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第一档水量执行现行基本水价6.00元/立方米;第二档水量在现行基本水价征收标准基础上加价0.5倍,执行8.34元/立方米;第三档水量在现行基本水价征收标准基础上加价1倍,执行10.68元/立方米。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