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充分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云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梁河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23年10月18日组织召开了梁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供水试行价格方案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予以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县发展和改革局拟定的《梁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供水试行价格方案(听证稿)》进行听证,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听证会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参会人员应到53人,实到51人,请假2人。其中,听证人应到4人,实到4人;听证代表应到49人,实到47人(消费者代表应到27人,实到26人;经营者代表应到3人,实到3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到2人,实到2人;专家学者应到4人,实到3人;政府部门人员应到13人,实到3人)。听证会代表应到会49名,实到47名,符合《云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三、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代表畅所欲言,各抒己见,针对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的《梁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供水试行价格方案(听证稿)》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充分发表了各自的观点,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听证参加人普遍认为合理制定梁河县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是发挥水价的杠杆作用,引导农民节约用水,推动水利工程设施完善,优化调整农业种植结构的重要举措。绝大多数听证代表同意《梁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供水试行价格方案(听证稿)》。根据听证会议记录和听证参加人提交的《梁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供水试行价格方案听证会意见建议表》,经认真梳理,现将主要意见建议归纳如下:
(一)对《梁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供水试行价格方案(听证稿)》的主要意见建议:
1. 科学合理合法定价收费,加大对农业水价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做好舆论引导。
2.降低群众种植成本,暂缓收费或者降低收费。
(二)对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
1.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保障沟渠畅通,供水正常,才收取水费;细化分解区域里的水利工程区域;严格按照方案收费,强化收费监督举措;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程序,减免费用的标准和审批路径;制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接受相关部门对资金收取支出审计监督。
2.不清楚农业水价收费对象范围及标准及超定额水量确定。
四、听证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听证代表对《梁河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供水试行价格方案(听证稿)》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充分采纳,并根据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建议,对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一)采纳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科学合理合法定价收费,加大对农业水价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做好舆论引导的意见和建议。我局予以采纳,采纳情况:将在梁河县政府官网及主流媒体上加强宣传,做好舆论引导;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17号)要求,依次开展成本测算、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开展定价工作。
(二)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降低群众种植成本,暂缓收费或者降低收费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势在必行,下一步将要求相关部门及乡镇,在收取农业用水水费前,应有效建立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工程管护、用水管理等机制,杜绝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贸然收取农业用水水费,导致社会矛盾产生;本次定价严格按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原则,以水利定额为依据,结合成本监审文件,测算水利工程供水成本费用,合理制定了方案。另外结合德宏州其他县区已出台的收费标准,我县拟定的收费标准在全州较低水平。另外,方案中有全成本价和运行成本价,为切实考虑减轻群众负担,经综合研判此次选取运行成本价收取费用。
(三)对其他方面意见建议的处理建议
1.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保障沟渠畅通,供水正常,才收取水费;细化分解区域里的水利工程区域;严格按照方案收费,强化收费监督举措;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程序,减免费用的标准和审批路径;制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接受相关部门对资金收取支出审计监督等建议。此部分建议不属于本次价格机制制定范畴。该内容属于后续工程建设管护、用水管理机制范畴,我局将转交县水利局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出台相关实施办法,并加以落实。
2.关于不清楚农业水价收费对象范围及标准及超定额水量确定的疑问。答复如下:“方案”中已经明确此部分内容。收费范围及对象:水利工程服务区域内使用水利工程设施引水灌溉及养殖的所有农业生产用水;价格标准:一是通过已建骨干工程取水灌溉及养殖的农业供水价格0.05元/m3;二是通过已建末级渠系取水灌溉及养殖的农业供水价格0.01元/m3。但目前我县计量设施不完善,不具备按方量收费条件,经研究按照《云南用水定额》来换算作物的亩用水量来收取费用;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由县水利局出台具体的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类用水的定额用水量。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