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小水电站业主:
为全面落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解决全县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不断提升,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梁河县小水电站水库度汛、安全生产“三个责任人”予以明确并要求:
一、各小水电站企业法人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防汛、安全生产“三个责任人”的责任,认清形势、务实工作、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我县小水电站安全运行。根据小水电站安全生产和度汛、消防要求做好电站巡视检查和日常维护,抓好电站应急预案制订、抢险队伍组建、抢险物资储备和电站运行调度等工作,落实应急处理措施。在集中降雨期间要合理安排人员,做到24小时巡查,加大防护力度,及时上报水情、雨情、工情、险情,确保安全度汛。一旦发生险情,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抢险,并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利局报告有关情况。
二、电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乡镇责任人要认真贯彻落实防汛、安全生产“三个责任人”的责任,要督促电站业主抓好安全生产相应工作。在汛情紧急时,应亲临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和防汛、消防工作,落实应急处理措施。
三、县水利局要认真履行水电站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人要督促指导电站业主抓好电站安全检查、电站应急度汛和防洪抢险措施落实。
四、对因工作责任不力,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梁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7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