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梁河县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强化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和做好大中型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经梁河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梁河县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向社会公示并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时间自公示日起7个工作日。
一、划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T171-2020)《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划定。
一、划定范围
我县所辖小型水库工程。
二、划定标准
(一) 管理范围:一是水库库区为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含岛屿)。二是小型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至100米;溢洪道、泄水(涵)闸、消力池等附属建筑物两侧各10米至20米。
(二)保护范围:一是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外延100米至300米。二是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外延100米;溢洪道、泄水(涵)闸、消力池等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200米。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1. 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2. 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钻探、挖砂、修坟;
3. 开采矿产资源、兴建涵洞、开挖隧洞;
4. 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或者蓄水安全的行为。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外,还应禁止下列行为:
1. 开沟、建窑;
2. 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3. 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
4. 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5. 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
6. 建设与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7. 炸鱼、开垦、砍伐林木;
8. 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开展水产养殖;
9. 在港口、航道、行洪河道开展水产养殖;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特此公示。
梁河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7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