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梁河县卷烟零售市场的不断发展,现有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化布局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原有合理化布局规定与现在市场情况不适应。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卷烟市场资源,充分维护国家利益、依法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梁河县烟草专卖局决定修改《云南省梁河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为充分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公开透明地做好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现对《云南省梁河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用电子邮件发送至8903537@qq.com向我局反馈,联系人:庄荣俊,联系电话:0692—6166503。
特此公告
德宏州梁河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9月11日
云南省梁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梁河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及本局制订的《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电子烟零售点距离标准和测量标准的公示》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为卷烟、雪茄烟,不包含其他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二章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指专营卷烟或者同时兼营卷烟和雪茄烟;第三章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指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销售,不可兼营卷烟)。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七条 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最小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最小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梁河县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除本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八条 本规划根据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密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云南省梁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1)。
第九条 辖区内汽车站、封闭式景区等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政府审批备案的开放式旅游景区内等场所,有固定建筑物,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1000平方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0米,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第十条 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式特殊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辖区内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含服务区),可设置2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政府规划的易地搬迁聚居点,距离主要商业街道或其他有零售点的村落5公里以上的,人口数200人(或50户)以上可以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人口数超过600人可以设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均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实际居住人口以政府部门提供的人口数据为准。易地搬迁聚居点若再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则应符合第十一条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条件。
第十一条 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规划区域、单元网格等情况如下。
城区在规划数量的设置方面,主要道路两侧零售点合理布局按照“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的模式进行设置,不临街划片居民小区、城郊区域以人口数进行数量限制布局,商场类以商户数量进行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布局,对应范围设置零售点数量及距离如下:
(1)传统街道,按照“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的模式进行设置;
(2)其他街道(含后续新建街道),采取距离限制模式进行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少于100米;
(3)城区不临街划片居民小区,住户在600人以内,片区内可设立1个零售点,该片区住户每增加6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以此类推,但该片区零售点设置最多不超过3个;临街居民住宅小区的临街门面,则依照所属区域(街道)布局标准规定执行,临街门面已设置零售点的,小区内不再增设零售点;
(4)大型综合类市场、专业市场、商场和集贸市场等内部,行人、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完全开放的大型商业体道路一层商铺设置零售点(例如金塔温泉小镇、南甸坊等),在区划范围内按固定商铺户数设置零售点,固定商铺1000户以下的,按每50户正常经营商铺(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不低于50米,但最多不超过10个;固定商铺1000户以上的,按每50户正常经营商铺(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不低于50米,但最多不超过15个;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内部零售点应不超过2个,单层零售点数量限1个;
(5)城郊区域(遮岛镇传统城区以外区域),按实际居住人口数进行布局,人口数600人以上可以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600人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乡村区域按实际居住人口数进行布局,按照“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的模式进行设置,乡(镇)政府主要街道维持现有零售点设置规划数量不变;乡镇其他区域根据人口数300人以上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总数。
(1)乡(镇)政府主要街道,按照“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的模式进行设置,在确保有序进出的同时,在根据街道长度及人员流动密集程度设置上限范围内可按不少于100米间距设置零售点;
(2)乡镇其他乡村区域,按实际居住人口数进行布局,人口数 300 人以上可以设置 1 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实际居住人口以政府部门提供的人口数据为准);
(3)乡镇大型综合类市场、专业市场、商场和集贸市场等内部,行人、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完全开放的大型商业体道路一层商铺设置零售点,在区划范围内按固定商铺户数设置零售点,固定商铺1000户以下的,按每50户正常经营商铺(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不低于50米,但最多不超过10个;固定商铺1000户以上的,按每50户正常经营商铺(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不低于50米,但最多不超过15个;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内部零售点应不超过2个,单层零售点数量限1个,本单元网格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政府规划乡镇区域新建大型综合类市场和集贸市场内新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等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
(八)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存储化工、农药、化肥、油漆、香精香料、鞭炮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容易挥发的物品,经营场所内有燃气、明火、粉尘等存在安全隐患或经营存储环境恶劣可能造成烟草制品污染、霉变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九)梁河县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城区区域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100米以内,农村区域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50米以内;
(十)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一)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包括但不限于学具文具、音像制品、传真打印、各类培训咨询机构;
(十二)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务、寄卖典当、汽车租赁、照相馆、床上用品、母婴用品、香烛祭祀、花店渔具、网吧、棋牌室、宠物店、成人用品等场所;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三条 持有相关部门核发证件或证明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级(含)以下的残疾人、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等特殊群体,申请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70%执行。本规划政策,仅限申请人本人作为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
第十四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或因政府规划搬迁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六个月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单元网格内新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30%执行。
申请变更到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五条 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30%执行。
在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三章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节适用于梁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申请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销售,不可兼营卷烟)的零售点布局(以下简称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第十七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应具备独立的经营区域,其经营场所内应当具备雪茄烟经营设施设备(包含但不限于雪茄保湿房、雪茄保湿柜、雪茄保湿盒、雪茄保湿袋等用于雪茄储存管养的)。
第十八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的经营业态仅限于具备雪茄烟经营销售设施设备的娱乐服务类等相关业态。
第十九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一证,采取数量限制进行布局,不设置距离限制,不作为其他传统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测量参照,本规划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放宽标准不适用于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
(一)景区景点
凡在政府审批备案的旅游景区、度假村、特色旅游小镇等范围内可各设置1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具体区域以政府发布的规划区域为准。
(二)主城区区域
主城区团结社区、南甸社区、勐底社区、振兴社区、弄么社区、和谐社区在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每个社区可设置1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三)乡村区域
勐养、芒东、九保、河西、曩宋、大厂、小厂、平山辖区在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每个乡(镇)政府所在地主要街道商圈范围内可设置1个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第二十条 取得雪茄烟专营零售的许可主体如需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的,需符合本规划相应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排他性雪茄烟产品的,不予设置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第二十二条 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烟草专卖零售户“个转企”中许可证管理相关问题,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个转企”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暂不符合本布局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云南省梁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3)。
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形且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专门学校是指国家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的教育机构。
本规划所称“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该经营场所面向公众正常经营,即至少有独立面向公众正常开放经营的门面和醒目的标识;该经营场所与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
(二)与住所相独立。指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可视范围内无生活用品。住所是指摆放日常生活用品,用于生活居住的场所(如果该场所仅为经营者看守居住,应当认定属于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的情况,由2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到现场实地勘查确认;
(三)经营场所为固定房屋,应有相关产权证明或合法占有证明,不包括活动板房、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临时性建筑等;
(四)货物存放地(包括仓库、储藏室、储物柜)一律视为经营场所附属地方;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烟草专卖行政部门有权进入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此情况进行如实说明;
(五)经营场所内应当设置经营卷烟所需的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专门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并保证该柜台持续存在且能满足经营卷烟需求;
(六)零售点应当设置在有正常客流、能对外营业、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地点、地段。经营场所营业时间应能够保证卷烟送货、市场检查、客户服务时间。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由云南省梁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划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梁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梁烟专规〔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2云南省梁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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