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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河县烟草专卖局 关于公布《云南省梁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第3号)

浏览量:2442   作者:  日期:2024/10/18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促进烟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稳定发展,梁河县烟草专卖局于2024年9月26日举行了《云南省梁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的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对拟出台的《云南省梁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以下简称《规划草案》)内容是否合理恰当,听取社会有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时间

2024年9月26日9:30—11:30。

(二)听证地点

梁河县烟草专卖局3楼会议室

(三)听证参加人

1、听证主持人

王曾侃  梁河县烟草专卖局主要负责人

2、决策发言人

李希端  梁河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刘硕明  梁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

3、听证监察人

李  楠  梁河县烟草专卖局纪检监察员

王雪君  德宏州烟草专卖局法规员

4、听证记录人

杨玉玲  梁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庄荣俊  梁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挂职副主任)

5、听证代表

梁河县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周丽苹

梁河县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郎兆兰

梁河县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杨常存

梁河县申请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卷烟消费者代表                

社会公众代表                尹仁旺

梁河县政协委员              曹树元

法律工作者                  蚌有年

梁河县公安局                寸永案

梁河县卫生健康局            杨荣正

梁河县委党史研究室        闫自刚

梁河县公安局遮岛派出所        

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杨家统

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宋德华

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工作人员及听证旁听人

德宏州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1人、梁河县烟草专卖局区域市场部及综合办公室3人

会上,听证主持人王曾侃介绍了《云南省梁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听证会的第1号、第2号公告发布情况,通过报名与邀请方式,共产生听证代表17人,包括卷烟零售户代表3人、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代表1人,卷烟消费者代表1人,社会公众代表1人,政协委员1人,法律工作者1人,梁河县公安局1人,梁河县卫生健康局2人,梁河县委党史研究室1人,梁河县公安局遮岛派出所2人,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人。会议当日,实际到会15人,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卷烟零售户、申请办证户)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消费者、社会公众)超过听证代表比例三分之一,实际到会听证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符合听证相关规定。同时,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和听证会注意事项,宣布听证会纪律。会上,决策发言人刘硕明宣读《云南省梁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制订情况,就《规划(草案)》的制定原则与所对应的法律法规依据进行了说明。

三、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会上,听证代表对《规划(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其中涉及《规划(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共有3条,具体如下:

(一)听证代表郎兆兰提出:关于通过外卖平台销售卷烟意见。

(二)听证代表寸永案提出:在家里面办烟草证的情形。

(三)听证代表蚌有年提出:《规划(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有12项,是否属于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属于增设行政许可行为,是否属于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为?同时是否可以在《规划(草案)》中增加救济途径规定条款?

 四、听证人的陈述和答辩

针对听证代表的质询、提问和发言,决策发言人刘硕明进行了详细解答:

(一)听证代表郎兆兰提出:关于通过外卖平台销售卷烟意见。

解答: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因此,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商户,也不得通过外卖平台等信息网络途径销售卷烟。

(二)听证代表寸永案提出:在家里面办烟草证的意见。

解答:该情形在《规划(草案)》第十五条已有明确规定,对“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进行了充分解释,明确区分经营场所与相对人居住场所范围,是避免行政执法检查权与公民居住权等个人权利产生冲突的一项基本举措,这也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烟草制品零售经营场所的法定要求。实践中,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前店后家、居所从商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此,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之前,应当对经营场所范围作出必要界定和相对区分。对于经营场所没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居所,不符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三)听证代表蚌有年提出:《规划(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有12项,是否属于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属于增设行政许可行为,是否属于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为?同时是否可以在《规划(草案)》中增加救济途径规定条款?

解答:《规划(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12项情形,都有明确的上位法律依据,不属于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属于增设行政许可行为,不属于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为。在上位法律依据中已经有明确的救济途径规定条款,故在《规划(草案)》中不再增设救济途径规定条款。

听证代表在最后陈述中普遍对此《规划(草案)》制定的前期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对此《规划(草案)》的制定主体、主要内容、制定程序表示认可。

五、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针对各位听证代表的提问和发言,梁河县烟草专卖局召开会议,就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研究评议,对部分意见建议不予采纳,具体情况如下。

对未采纳意见、建议的说明

(一)针对听证代表郎兆兰提出:关于通过外卖平台销售卷烟意见。经评议,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就零售经营来说,目前法律不允许利用信息网络进行销售。不予采纳该建议。

(二)听证代表寸永案提出:在家里面办烟草证的意见。经评议,该情形在《规划(草案)》第十五条已有明确规定,对“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进行了充分解释,行文内容表述清楚,无需增述。

(三)听证代表蚌有年提出:《规划(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是否属于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属于增设行政许可行为,是否属于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为?同时是否可以在《规划(草案)》中增加救济途径规定条款?经评议,《规划(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12项情形,都有明确的上位法律依据,不属于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属于增设行政许可行为,不属于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为。关于救济条款,在上位法律依据中已经有明确的救济途径规定条款,故在《规划(草案)》中不再增设救济途径规定条款。

基于《云南省梁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得到了听证代表的普遍认可,在下一步工作中,梁河县烟草专卖局将加大对《云南省梁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宣传力度,确保卷烟零售户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在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工作中将严格执行审查、公示通过的《云南省梁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构建更加规范有序的烟草制品市场秩序。

 

 

                              梁河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10月18日

 

文章来源:梁河县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