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梁河县农村“三资”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根据听证会2号公告)。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和事由
对《梁河县农村“三资”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听证,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
听证会于2024年10月25日(星期五)15:00,在梁河县人民政府九楼会议室举行。
三、听证会代表的产生方式
为确保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广泛性和代表性,通过发布听证公告申请报名和直接邀请的方式从下列人员中产生:法律工作者、利害关系人及社会普通公众代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其中,利害关系人及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少于代表总数的1/3。
四、听证会举行情况
此次听证会由梁河县政府办党总支副书记尹琦担任主持人;决策发言人由梁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李瑜、梁河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尹以乐、梁河县农业农村局四级调研员梁愿昌担任;梁河县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组长杨文叶、梁河县政府办督查室主任聂丁凡担任听证监察人。
听证报名代表(邀请代表)共31人,实际到会代表31人,综上,听证代表到会人数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另外旁听人2人;听证记录员2名及新闻媒体到会。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介绍听证陈述人、监察人、记录员名单,介绍听证代表、出席人员构成及产生办法;
(三)听证主持人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就本次《梁河县农村“三资”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作介绍和说明
(五)听证代表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对听证会进行听证总结;
(七)听证监察人对此次听证会现场监督情况发表意见;
(八)听证主持人作会议小结;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五、听证代表发表意见建议情况
听证会上,听证代表及参加人员听取了《梁河县农村“三资”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汇报,并提出了质询、意见和建议。归纳起来主要以下几点:
一、《细则》都按照程序进行,因时间有限、内容较多,合法性审查需要再审核,请司法部门和法律顾问再审查一下;对出台的必要性无意见;第七条 第(十)款最后一目,第十条 第(二)款 审批权限,第十一条 第(二)(三)(四),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三)款最后一目的法律依据再核实一下。
二、《细则》出台比较有必要,但是内容太多,能不能再精简一点;误工补助不能定太高,既要合理化也要能调动群众积极性。
三、第十条 第(二)款审批权限“由村党总支副书记审批”是否改为“由村党总支副书记或副主任审批”;“四议两公开”程序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建议没有上级相关政策依据下,不要随意简化程序和参会人员范围。
四、第十七条 第(三)款的表述性是否正确;征地收入提留的比例是否能明确。
五、第九条 第(一)款内容增加“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所需采购物资、购买劳务及相关服务”。
六、第九条 第(一)款 村委会建设是否属于“公益事业”,能否用于村委会建设,能否把村委会建设、修缮等纳入支出范围。
七、第十七条 第(八)款 “如有违反规定,村民小组组织村民根据村庄规划要求限期拆除,或按村规民约执行”,今年行政赋权,此项职责为乡(镇)人民政府。
八、第十一条 第(五)款 债务核销方面,资料不齐全的,是否能按照《细则》进行核销;在债务核销上通过“一事一议”决策程序决定,是否超出“三资管理”权限。
九、第七条 第(七)款 “银行账户的管理,坚持把村组银行账户收支信息与乡镇分管领导手机信息同步绑定”,九保乡与农村商业银行对接多次无法实现,请县级部门帮助协调;存在退休后还收到信息,如何调整完善;第七条 第(十款)民族节日是否可以用集体资金来开支和报账;第十条 第(二)款 第2目,有没有规定具体金额,是否以后开支都不需要召开群众会议,或者是超过多少金额才开会,村民小组是否需召开“四议两公开”,如果召开应该怎么开?
十、第十条 第(二)款审批金额权限和第十一条 第(五)款村级债务核销。与原来执行的有不一致的地方,如何执行。
十一、第九条 第(一)款“村组干部报酬”如何发放,按什么比例发放,达到什么标准发放;第十七条 第(三)款 “收入资金禁止按集体户数或人数分配使用”,如集体资产资源收益已通过集体决策分红,是否能分配使用。
十二、第十条 第(二)款 审批金额10000元以上的支出需通过“四议两公开”,金额是否可以提高或办公固定资产的购买纳入固定资产采购;第十条 第(二)款 第2目村民小组审批权限是否再细化;第十七条 第(九)款“如有违反规定,村民小组组织村民根据村庄规划要求限期拆除,或按村规民约执行”是否有法律依据;第九条 第(一)款 是否将组织部关于村集体经济发展对于村组激励措施和内容写入,以做到激励鼓舞积极性;第二十三条 小组误工补贴的落实是否可以再细化。
十三、建议将村委会修缮及办公用品购买纳入可用于村集体经济支出范围;村集体经济资金用于“公益事业”范围太少,导致开展工作较难推进,不能及时修复,比如:人居环境提升、水管、道路等;再简化报账手续。
十四、第十七条 第(三)款 “收入资金禁止按集体户数或人数分配使用”,建议小组收益按“一事一议”制度讨论分配方案。
十五、第二十三条 第(五)款小组人员范围要明确,一般农户能否报销;开展老党员慰问、组织到县、乡(镇)里开会能否报销。
六、对听证会代表质询、意见、建议等问题采纳情况
上述意见和建议,经听证决策人合议后,就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听证代表《细则》都按照程序进行,因时间有限、内容较多,合法性审查需要再审核,请司法部门和法律顾问再审查一下;对出台的必要性无意见;第七条 第(十)款最后一目,第十条 第(二)款 审批权限,第十一条 第(二)(三)(四),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三)款最后一目的法律依据再核实一下。
回复:予以采纳。
(二)关于听证代表“《细则》出台比较有必要,但是内容太多,能不能再精简一点;误工补助不能定太高,既要合理化也要能调动群众积极性。”
回复:不予采纳。理由:内容精简说明不了情况;每年参照云南省每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三)关于听证代表“第十条 第(二)款审批权限“由村党总支副书记审批”是否改为“由村党总支副书记或副主任审批”;“四议两公开”程序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建议没有上级相关政策依据下,不要随意简化程序和参会人员范围。”
回复:不予采纳。理由:根据实际,副主任是报账员,不适合审批;根据《农村集体经济财务制度》。
(四)关于听证代表“第十七条 第(三)款的表述性是否正确;征地收入提留的比例是否能明确。”
回复:不予采纳。理由:收益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征地收入提留的比例须由村组集体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五)关于听证代表“第九条 第(一)款内容增加“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所需采购物资、购买劳务及相关服务”。”
回复:予以采纳。
(六)关于听证代表“第九条 第(一)款 村委会建设是否属于“公益事业”,能否用于村委会建设,能否把村委会建设、修缮等纳入支出范围。”
回复:予以采纳。
(七)关于听证代表“第十七条 第(八)款 “如有违反规定,村民小组组织村民根据村庄规划要求限期拆除,或按村规民约执行”,今年行政赋权,此项职责为乡(镇)人民政府。”
回复:予以采纳。
(八)关于听证代表“第十一条 第(五)款 债务核销方面,资料不齐全的,是否能按照《细则》进行核销;在债务核销上通过“一事一议”决策程序决定,是否超出“三资管理”权限。”
回复:不予采纳。理由:村组债务问题处理的事权属于村组集体经济;债务核销资料应在清产核资工作已完善。
(九)关于听证代表“第七条 第(七)款 “银行账户的管理,坚持把村组银行账户收支信息与乡镇分管领导手机信息同步绑定”,九保乡与农村商业银行对接多次无法实现,请县级部门帮助协调;存在退休后还收到信息,如何调整完善;第七条 第(十款)民族节日是否可以用集体资金来开支和报账;第十条 第(二)款 第2目,有没有规定具体金额,是否以后开支都不需要召开群众会议,或者是超过多少金额才开会,村民小组是否需召开“四议两公开”,如果召开应该怎么开?”
回复:不予采纳。理由:银行账户的信息管理应加强与农村商业银行的联系解决;民族节日活动资金管理在细则中明确;第十条第二款审批权与村级一样金额,已明确。
(十)关于听证代表“第十条 第(二)款 第1目,“四议两公开”未体现村民代表大会是否可以;第九条 第(一)款“公益事业”具体包含哪些需要进行明确。”
回复:第一点不予采纳;理由:村民代表不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参加会议人员;第二点予以采纳。
(十一)关于听证代表“第十条 第(二)款审批金额权限和第十一条 第(五)款村级债务核销。与原来执行的有不一致的地方,如何执行。”
回复:按现在实施细则执行。
(十二)关于听证代表“第九条 第(一)款“村组干部报酬”如何发放,按什么比例发放,达到什么标准发放;第十七条 第(三)款 “收入资金禁止按集体户数或人数分配使用”,如集体资产资源收益已通过集体决策分红,是否能分配使用。”
回复:村组干部报酬发放依据中共梁河县委办公室、梁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河县推行村(社区)“缩面提标”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执行(梁办发〔2021〕20号)及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梁河县村(社区)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梁组字〔2019〕18号);第十七条 第(三)款不予采纳;理由:收益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十三)关于听证代表“第十条 第(二)款 审批金额10000元以上的支出需通过“四议两公开”,金额是否可以提高或办公固定资产的购买纳入固定资产采购;第十条 第(二)款 第2目村民小组审批权限是否再细化;第十七条 第(九)款“如有违反规定,村民小组组织村民根据村庄规划要求限期拆除,或按村规民约执行”是否有法律依据;第九条 第(一)款 是否将组织部关于村集体经济发展对于村组激励措施和内容写入,以做到激励鼓舞积极性;第二十三条 小组误工补贴的落实是否可以再细化。”
回复:第十条 第(二)款不予采纳,理由:就目前10000元以上的支出属于大额资金支出;第十条 第(二)款 第2目不予采纳,理由:村民小组审批权限已经明确与村级一致;第十七条 第(九)款予以采纳;第九条 第(一)款不予采纳,理由:依据村组干部报酬发放依据中共梁河县委办公室、梁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河县推行村(社区)“缩面提标”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执行(梁办发〔2021〕20号)及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梁河县村(社区)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梁组字〔2019〕18号)文件执行;第二十三条不予采纳,理由: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一)至(六)已经清楚。
(十四)关于听证代表“建议将村委会修缮及办公用品购买纳入可用于村集体经济支出范围;村集体经济资金用于“公益事业”范围太少,导致开展工作较难推进,不能及时修复,比如:人居环境提升、水管、道路等;再简化报账手续。”
回复:予以采纳。
(十五)关于听证代表“第十七条 第(三)款 “收入资金禁止按集体户数或人数分配使用”,建议小组收益按“一事一议”制度讨论分配方案。”
回复:不予采纳。理由:收益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十六)关于听证代表“第二十三条 第(五)款小组人员范围要明确,一般农户能否报销;开展老党员慰问、组织到县、乡(镇)里开会能否报销。”
回复:不予采纳。理由:第二十三条 第(五)款已经明确;按县财政预算的党支部经费进行开支。
(十七)关于听证代表“误工补助人员的范围和标准要明确;第二十条 是否有法律依据,需要再核实。”
回复:不予采纳。理由:误工补助人员的范围和标准已明确;第二十条 有法律和文件依据。
(十八)关于听证代表“第十七条 第(八)(九)款中的如有违反规定后的村民小组权利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审核。”
回复:予以采纳。
梁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