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梁河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梁河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创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梁河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管理及园林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绿线可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第四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县国土、林业、水利、环保、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已界定城市绿线的绿地,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登记造册。
第五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本县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予以划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绿线管理、举报投诉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地: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二)河流、湖泊、池塘、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具有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应根据以下省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的建设标准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2平方米;建设项目属于旧城改造的,可以将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二)工业、仓储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25%;绿化覆盖率不小于30%;
(三)商业金融、交通枢纽、文化娱乐、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绿地率不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小于30—50米的防护林带;
(五)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城市主干道应达到30%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5%。
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单位和居住区绿地率低于本条规定指标的,应当制定绿地建设计划,采取相应措施,逐步达到规定指标。
第九条 城市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绿色图章审批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城市绿线要求和绿化建设指标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干道绿化带和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方案在实施中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为保证“绿色图章”制度落到实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许可证时,未经“绿色图章”签章的,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规划,并对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达不到绿化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违反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建物或其他设施;现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逐步迁出;现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未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改作他用,确需变更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损坏绿线内的树木、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因规划调整、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绿线内的绿地,改变绿化用地性质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当地居民和单位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落实绿地补足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按审批权限申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绿地系统规划执行情况、绿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及时进行纠正、查处,并将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绿地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城市绿地损失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