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中央、省、州驻梁河各单位:
《梁河县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广泛宣传并认真抓好落实。
2024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梁河县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发放方案
为确保我县2024年的住房租赁补贴及时发放给保障对象,切实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一)梁河县城镇居民家庭在县内承租住房,但未享受住房实物保障政策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城务工(含农转城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无住房的家庭。
(二)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和家庭共同申请成员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所在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无自有房屋出售或转让情况(特殊情况导致房屋出售或转让未满3年的,须出示相关证明,经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四)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目前国家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为5000元,按不高于85%计算,月收入标准为4250元。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个人)不得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合法自有房屋或不动产权证的;
2.通过自建、购置、继承、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住房、商铺等,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
3.国家财政供养人员;
4.住单位或企业公房未产生租金的;
5.家庭主要成员之间相互借住、暂住的;
6.参与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活动被公安机关处罚的,其本人不得纳入保障对象;
7.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的各类人员(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假释和社会矫正人员除外),其本人不得纳入保障对象;
8.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证明材料的;
9.未提供住房租赁协议或合同和租金收据的;
10.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条款规定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
二、保障家庭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需由民政、公安部门就业单位或社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
(二)家庭所有共同申请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三)结婚证复印件,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如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民事判决书等司法文书复印件;
(四)劳动合同(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五)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
(六)属最低收入家庭的,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原件;
(八)出具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或协议、租金收据;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审批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家庭或单身人士申请,就业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民政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受理、审核、公示及审批制度。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到县政务大楼旁县档案馆一楼窗口房管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先进行房产查询,持有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并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再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窗口领取《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进行信息填写。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二)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就业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就业、收入、住房和租房情况;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城镇居民最低保障情况;公安(户籍)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户口情况;房管及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房产情况;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审核申请人的相关情况。
(三)审批。住房保障部门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资格在社区、乡镇、网站、电视台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对象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由县住房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四、补贴发放标准及发放时间
(一)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县(市、区)按照5元—10元/平方米标准发放,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低于上述规定的最低标准”的规定,我县执行保障标准为每户50平方米,发放标准根据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划分为两类: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户250元/月进行补助;
2.城镇中等偏低下收入家庭按户200元/月进行补助。
(二)发放时间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季度进行发放,最后一次发放将在2024年12月25日前发放完成。并通过“一卡通”平台发放,将补贴资金打入保障对象社会保障卡账户。
五、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中央专项补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按照谁落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认真审核,严禁将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材料上报。工作职责如下:
(一)家庭收入情况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及社区进行核实并出具有效证明;
(二)商品房、存量(二手)房信息情况由住建(房管)部门负责核实并出具证明,自建房或借住公房由所在地村(居)委会、社区出具核实并出具有效证明;
(三)注册企业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实并出具有效证明;
(四)户口信息及是否违法情况由公安(户籍)部门负责核实并加盖公章;
(五)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城镇居民最低保障情况;
(六)是否拥有不动产权由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核实;是否在县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中心)负责核实。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