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梁河县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致力于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NO.5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梁河县于2025年启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编制工作。现将《梁河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示时间:2025年7月23日至2025年8月22日
参与方式:公众可通过邮寄方式,将书面建议寄至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邮寄材料需注明“梁河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建议”(地址:梁河县遮岛镇滨河路91号,邮编:679200)。
梁河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文件精神、按照《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NO.55号)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由政府选定的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通过新建或收购、盘活等方式筹集,按“保本微利”原则面向梁河县城镇户籍工薪收入群体、城市需要引进的人才等群体配售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包括新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政府选定的运营机构、政府选定的国有收购企业等。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原则
第三条 梁河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为:梁河县城镇户籍工薪收入群体,引进型人才,教育、卫生、公安、其机关事务单位等群体,逐步将范围扩大到整个工薪收入群体。
第四条 夫妻双方或单身人士(以下统称“申购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实物分房的家庭,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须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租住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或公(廉)租住房的,应当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退出。
第三章 申购条件
第五条 申购家庭须确定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购人。单身人士申购的,须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成员及单身人士在梁河县城区域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申购家庭及单身人士的财产与收入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供给能力和实际情况限定和调整。
第七条 申购家庭到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填写申购信息,提交规定的材料。由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梁河县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民政局等部门联合审核申购家庭的购买资格。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申购家庭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梁河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申购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梁河县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购家庭婚姻情况。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申购对象的人才身份。
申购家庭通过审核的登记为轮候对象,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合理确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期,报梁河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审核结果并进行公示,同时通知申购家庭。公示期间申购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第八条 申购时由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项目户型和预估配售均价。
第九条 申购家庭按公开方式及申请审核通过时间顺序,取得选房资格和选房顺序号。
第十条 获得选房资格的申购家庭,按选房顺序号自主选择楼层及房号。选定房屋后,由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放《认购凭证》。取得认购凭证后,放弃认购资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购梁河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配售
第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须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后开展认购,申购家庭凭《认购凭证》与售房单位签订认购合同。签订认购合同后,放弃购房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购梁河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均价由售房单位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配售均价纳入项目配售方案,报梁河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对外公布。售房单位可根据核定的配售均价,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拟定单套房屋销售价格,实行一房一价,项目最终销售均价不得高于核定的配售均价。
第十三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可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同时还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资金严格执行封闭管理,由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
第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成交后,应当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将房屋权利性质标识为“保障性住房”。产权人一栏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中“申请主体、与权属来源材料需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将相关登记信息推送至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五章 封闭管理
第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不得设定除购房贷款担保外的抵押权。
第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因辞职离开本县或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可申请回购。
第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执行。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继承、遗赠、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离婚析产后未享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权的一方可另行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九条 因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抵押权而处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购房家庭因个人债务涉诉导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被司法处置的,房屋应当回购。
第二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工作由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购房家庭申请回购时,向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由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
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利息按照签订回购协议时国家公布的三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房屋折旧按照年折旧率6%和房屋持有年限进行计算。购房家庭自行装修及对房屋的添附成本均不予计算。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原购买价格×申请回购时国家公布的三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房屋持有年限〕-〔原购买价格×(房屋持有年限×6%)〕。
回购申请审批通过后,回购主体应按相关规定完成回购,解除合同并备案,退出的房屋及时纳入配售房源。回购完成后,由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退还房屋维修资金。房屋再次配售时,配售价格由回购主体按照届时该套房屋评估价格加维修维护费等必要费用计算,购房家庭按规定交存房屋维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 申请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未设立户口及居住权、无法律纠纷;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水、电、燃气、网络、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第二十二条 购房家庭因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查实后房屋被收回的,申购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涉及购房贷款的应先清偿相关贷款后,由指定的机构依法依规收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原购买价格-房屋折旧方式核算退还金额,折旧金额按照第二十条计算,但不予利息补偿,退款须待该套房屋再次售出后支付;逾期未处理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第二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按现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购家庭在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格。采取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购房资格,收回住房并将申购家庭列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发生以上行为的,终身不得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五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梁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