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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浏览量:7160   作者:  日期:2025/7/23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逐步解决城乡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梁河县于2025年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编制工作。现将《梁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示时间:2025年7月23日至2025年8月22日

参与方式:公众可通过邮寄方式,将书面建议寄至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邮寄材料需注明“梁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议”(地址:梁河县遮岛镇滨河路91号,邮编:679200);或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994893785@qq.com。

联系电话:0692—6160058



梁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梁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梁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梁河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含优先配租)、申请审核、配租、租赁管理、退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两种保障方式。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将不再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规划、严格监管、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委组织部,县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优先配租对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房条件。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的个人或家庭。包括: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人员(包含城镇居民、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易地扶贫搬迁群众、企业下岗职工等。

(二)收入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为:个人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当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的85%。

引进型人才,在梁河县工作的国家级或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军队随军家属,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定期调整收入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三)财政供养人员。公务员、参公管理、机关工勤、事业专技、事业管理、事业工勤人员(家庭),考录到梁河县工作未满5年(60个月)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引进型人才到梁河县工作未满10年(120个月)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优先配租对象:

(一)引进型人才,在梁河工作的国家级或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家庭,低收入人口家庭。

(二)因重大项目建设被征收到房屋的家庭,梁河县内经乡(镇)、村两级审核的无住房户或居住于危房的居民户,其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给予优先配租的家庭或个人。

(三)针对老党校老楼、老水利局、老财政局、老粮食局等非成套房屋,因使用功能不全、配套设施不到位等难以分配的房屋,申请人自愿申请入住的可给予优先配租。

第八条  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配售性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  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方式。

(一)线上申请。申请人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云南政务一部手机办事通”,进入小程序登录。具体步骤如下:   

①账号登录。进入小程序后,已注册的点击“个人服务”登录,未注册的需要注册账号后点击“个人服务”登录,注册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②进入公租房申报页面。找到服务专区,点击“高效办成一件事(个人服务)”→点击“申请公租房‘一件事’”→点击“公租房申请”→查看同意核验事项后→点击“确认选择”。

③明确申报区域。按系统提示,勾选“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点击“确认选择”。

④填报申请信息。根据系统提示,如实填写相关申请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勾选“阅读并同意《承诺书》”,点击“上报材料”。

申请人(不熟悉手机操作的残疾、中老年人员)可带着相关证件到县档案馆一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4号接件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进入云南政务服务外网帮助申请。

(二)线下申请

申请人到县档案馆一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4号接件窗口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公租房申请表。

2.申请人承诺。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证明(工作单位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或个税APP下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云南省居住证》(外来务工人员)。

6.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户口簿或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7.引进型人才、低收入人口家庭、残疾人家庭等优先配租对象应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8.符合公租房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还需提供租房合同(或协议)、租金收据(支付凭证)等材料。

第十一条  审核。

(一)线上审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县委组织部,公安、自然资源、民政、税务等相关部门核验返回的数据来审核申请事项。申请人可在公租房申请“一件事”页面,“我的申请书”实时查看审核情况,无需重复提交申请,也可撤销申请。审核不通过的,申请人可根据审核反馈情况,重新提交材料后申请复核。

(二)线下审核。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合规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该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十二条  公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每季度末在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s://www.dhlh.gov.cn/zjj/Web/index.do)“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之住房保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回复;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网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4号接件窗口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4号接件窗口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并在7个工作日出具复审意见。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十四条  单身人士原则上只能配租一居室的房屋,两人及以上的可申请配租二居室的房屋。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对应的户型摇号(抽签)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抽签)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根据同地点、同户型房屋腾退情况直接配租,也可提出变更申请地点,进入新的申请地点下一轮摇号配租。

第十六条  签订租房合同。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第五章  租赁管理

 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1至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原租赁合同“年审登记表中”延长租赁期限或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十八  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第十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变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实施统一管理、分级定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租金水平分级核定。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具体分级租金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第二十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产权所有单位自我管理,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换租房屋户型或地点的,可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换租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根据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依次进行换租。

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在5日内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没有续租或者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人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或者已入住敬(养)老院的。

(二)个人或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的。

(四)出现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拒不整改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房屋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腾退住房时应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等有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第二十八条  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后需要对自有住房进行装修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购买新建商品房后需要对自有住房进行装修的,可以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原租金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  住房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梁河县辖区范围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住房保障对象需求、市场平均租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发放对象及发放标准。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给予补助。

  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及时将租赁合同、不动产权属证明、租赁发票(租金支付凭证)等材料提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根据轮候排序结果,并按月或季度发放租赁补贴,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终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八 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退出等管理制度,确保做到租赁过程公开透明、租赁结果公平公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每年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对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承租条件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有关违法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十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日常维护和运营管理。违法违规收取、贪污、挪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  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  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

 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