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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政发〔2026〕4号梁河县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浏览量:808   作者:  日期:2026/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中央、省、州驻梁各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安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德宏州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期。本轮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5121—2026615日。其中:202631—4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划定防火区。全县行政辖区内,所有森林、草原,林地及草地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全面压实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压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细化各级林长巡林、十联户网格化管控措施,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确保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全面开展林电共安等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科学组织林下割除和计划烧除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林下可燃物载量。各行业监管部门和森防指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全面开展防火宣传,指导和督促林区光伏电站、加油站、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目标及时排除火灾隐患。

四、严格火源管控。防火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用火、玩火。

(三)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应当依法接受防火检查,实行登记备案,对火源实行集中保管,严格遵守防火规定,着力解决火源管控力度不够的问题。

(四)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开展计划烧除、炼山造林,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爆破、电焊作业等野外生产用火的,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并落实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

五、加强宣传教育。聚焦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对象、重点内容,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五进活动,强化以案释法、以案示警,针对网络舆情、社会关注热点,及时发声、回应关切,着力解决人民防线筑不牢的问题。

六、做好应急准备。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严格执行24小时联合值班值守制度,全力做好火险预警与联动响应。火情报送严格执行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制度,坚决杜绝瞒报、漏报、迟报和信息倒流。强化装备物资准备,各类专业队伍靠前驻防,确保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坚决守住不发生人员伤亡底线。

七、严肃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规定严肃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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