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ZN-1100500003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办事指南(完整版)
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31日发布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梁河县行政区域内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法定登记机关,委托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所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马上办、一次办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业经营活动,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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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 |
数量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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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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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
1份 |
自备 |
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的,出具书面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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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营者身份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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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委托代理人办理,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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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办理过涉税事项的,提交清税证明。 |
原件 |
1份 |
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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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http://www.ynaic.gov.cn)。
受理时限:当场。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补正时间除外)。
受理地址:梁河县属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或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接收时间:星期 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1:3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件凭证:不能当场予以登记的,受理窗口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不能当场予以登记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作出予以登记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领取。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然后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者作为自然人法律关系仍然存在;登记机关及时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1.窗口咨询:申请人可以向该申请事项接收窗口进行现场咨询,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1:3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咨询: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和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电话,咨询时间为星期一至周星期五上午 8:30—11:3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咨询电话:0692—6168466
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向该申请事项接收窗口进行现场查询或打电话查询,查询电话: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和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电话号码。咨询电话:0692—6168466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692—6168249
相关申请人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梁河县人民政府。
相关申请人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梁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相关文书、表单
在受理窗口领取,或到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http://www.ynaic.gov.cn)。
[附件: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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