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司法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梁河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1.政工股负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设和县局党组织建设以及工青妇、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和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指标,进行执法执纪教育工作。
2.法制宣传股负责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管理和承办法学教育的具体事务,协助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县普法办的日常工作。
3.法制宣传股负责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普法教育的规划,指导乡镇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和法制报刊的征订发行;负责管理和承办法学教育的具体事务,协助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县普法办的日常工作。
4.基层股负责指导乡镇司法行政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审批、注册、换证工作;排查研究和组织化解社会矛盾。
5.公律股指导、监督公证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公证工作的规章制度;负责公证机关和公证员的年检、注册、换证审核上报工作;监督指导公证员、律师的业务活动和办案质量;负责对公证员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等工作。
6.社区矫正管理股组织、协调社区矫正工作;探索和实施社区矫正的新方法;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与对外交流。指导、监督刑释解教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协调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7.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股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指导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指导、检查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受理和审批法律援助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办理或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负责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法律援助工作宣传。组织指导“12348”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专用电话建设和服务工作。
8.梁河县公证处独立对外承担公证业务,其职责是:负责提供公证服务,维护当事人权利与合法利益,负责办理国内经济、民事公证以及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经济、民事公证业务。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5年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部门实有人员编制39人,其中:行政编制28人(含行政工勤编制1人),事业编制11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9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4人(含行政工勤人员3人),事业人员9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9人)。
离退休人员16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15人。
实有车辆编制3辆,在编实有车辆2辆。
第二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第三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梁河县司法局决算总收入468.9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47.92万元,占总收入的78%;其他收入21万元,占总收入的22%。与上年对比增加了,主要原因职工工资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部门决算总支出451.0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12.59万元,占总支出的91%;项目支出38.48万元,占总支出的9%;与上年对比增加了,主要原因职工工资增加。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5年用于保障梁河县司法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412.59万元。与上年对比上升,主要原因职工工资增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9%;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1%。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5年用于保障梁河县司法局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8.48万元。与上年对比差异不大。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各项工作。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梁河县司法局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29.9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5%。与上年对比差异不大。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3.9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主要用于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
2.公共安全(类)支出298.0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9%。工资福利和商品服务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04.8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24%。主要用于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
4.国土海洋气象(类)支出3.4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主要用于商品服务支出;
5.住房保障(类)支出19.5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主要用于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
四、“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梁河县司法局2015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总额5.0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71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1.35万元。
2015年“三公”经费决算数比2014年决算数减少12.35万元,增加/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减少,公车制度改革。具体情况如下:
(一)无因公出国(境)费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5年梁河县司法局无购置公务用车,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3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71万元。其中:购置费0万元,和去年无增减;运行维护费3.71万元,比2014年决算减少5.8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工作产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
2015年梁河县司法局共执行国内公务接待42批次,402人,接待费开支1.35万元;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接待费开支0万元。公务接待费比2014年决算减少65.32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县外领导人员。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附件: 梁河县司法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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