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公安局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浏览量:13029    作者: 日期:2021/3/8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梁河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四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入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第二十三条 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96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18号修正)第二十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以由本人向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并从公安部规定的口岸出入境。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的,可为其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公民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为其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附件3第10项 公民因私出境参加边境贸易、边境旅游审批,下放至边境地区州(市)公安局。
责任事项: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发证阶段责任:将省厅制作的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2012]第57号)第八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梁河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电话号码:(0692)6105027、(0692)6105036,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51号;
2.纪检监察投诉:梁河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692)610502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51号;
3.信函投诉:梁河县公安局纪委,通讯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51号,邮政编码:679200;
4.电子邮箱:lhgaqljd@163.com 。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河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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