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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河县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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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本国驻中国有关机构补办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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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证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发证阶段责任:将省厅制作的证件发放至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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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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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2012]第57号)第八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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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梁河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电话号码:(0692)6105027、(0692)6105036,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51号; 2.纪检监察投诉:梁河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692)610502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51号; 3.信函投诉:梁河县公安局纪委,通讯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51号,邮政编码:679200; 4.电子邮箱:lhgaqljd@163.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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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河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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