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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河县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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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第三十四条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6项 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省公安机关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权限。此事项是“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签发及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的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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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面见申请人,核实申请人真实身份、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云南省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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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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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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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梁河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电话号码:(0692)6105027、(0692)6105036,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51号; 2.纪检监察投诉:梁河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692)610502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51号; 3.信函投诉:梁河县公安局纪委,通讯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51号,邮政编码:679200; 4.网站:梁河县公安局政务信息在线解答网站(http://xxcx.yn.gov.cn) 电子邮箱:lhgaqljd@163.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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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河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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