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公安机关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同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及时兑现奖励。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枪支弹药的:军用枪每支奖励5000元,猎枪、小口径枪每支奖励2000元,火药枪、气枪、自制枪、改制枪等枪支每支奖励200元,军用子弹每发奖励20元,民用子弹每发奖励10元。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爆炸物品的:手榴弹、地雷每枚奖励1000元,炸药、黑火药、烟火剂每克奖励20元,雷管每枚奖励20元,导火索、导爆索每米奖励10元。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剧毒化学品的每公斤奖励100元,收缴易制爆化学品的每公斤奖励100元。
(四)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处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弩等管制物品和仿真枪窝点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奖励10000元。
(五)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持枪伤害、杀人、抢劫、绑架、强奸以及爆炸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奖励20000元。
第三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二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奖励经费由各级公安机关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公安机关发放奖励金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审批制度,坚决防止将举报奖励经费变相兑现给主动上缴枪爆物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第五条 对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范围的,受理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到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金。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证明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自接到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起,超过6个月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条 广大人民群众可通过电话、信函、邮件、来人等实名或匿名的方式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举报地点:德宏州公安局、各县市公安局和辖区派出所,举报邮箱:yndhgaza@163.com。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德宏州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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