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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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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河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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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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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和公安机关门户网站上公示依法应当提交材料和申报流程;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申报材料,对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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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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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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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梁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号码:(0692)616698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号(石化加油站对面);
2.监督投诉:梁河县公安局督察大队,电话号码:(0692)616502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号(石化加油站对面);
3.信函投诉:梁河县公安局督察大队,通讯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号(石化加油站对面),邮政编码:679200;
4.网站:梁河县公安局政务信息在线解答网址(http://xxcx.yn.gov.cn),电子邮箱:lhgaqlj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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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河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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