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公安局

非机动车登记

浏览量:2898    作者:梁河县公安局 日期:2024/9/2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梁河县公安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八条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本条规定的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和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州、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交验电动自行车。第九条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内容变更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向登记该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转移登记。第十四条 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交的相关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查验电动自行车,录入电动自行车信息,与被盗抢电动自行车信息比对,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确定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制作行驶证。
4.送达阶段责任: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梁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号码:(0692)6161455,地址:梁河县遮岛镇龙窝大道48号;
2.监督投诉:梁河县公安局督察大队,电话号码:(0692)616502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
3.信函投诉:梁河县公安局督察大队,通讯地址: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上段(石化加油站对面),邮政编码:679200;
4.网站:梁河县公安局政务信息在线解答网址(http://xxcx.yn.gov.cn),电子邮箱:lhgaqljd@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河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受德宏州交警支队委托办理本辖区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文章来源:云南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