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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宏州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2016年1月1日起,将全州所有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即为大病补充保险参保对象。大病保险资金由新农合基金支付,居民不再额外缴付费用。参保居民报销时,自付部分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纳入大病补充保险补偿范围, 5千元以上(含5千元)—1万元,补偿50%;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补偿60%;3万元以上(含3万元)—5万元,补偿70%;5万元以上(含5万元),补偿80%。最高补偿限额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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