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及所需材料
公民收养未落户未成年人的,应当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被收养人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二)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的,可以凭本人或抚养人的陈述情况说明,经公安机关调查和履行规定程序后办理落户。
二、办结时限:持《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申报的,当场办结;未办理《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时限不含民警调查核实和履行规定程序时间)
三、是否收费:不收费。
四、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居住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
(二)县市级公安机关或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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