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交通运输局

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梁河大队关于2024年5月违法违规行为情况通报

浏览量:7080    作者: 日期:2024/5/31

各运输企业:

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梁河大队在完成机构改革后,凝心聚力、重拳出击,深入整治道路运输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辖区县道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完好和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现将2024年5月份梁河辖区内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做如下通报:

5月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梁河大队共立案查处已办结交通运输违法违规案件15件,其中:已办结行政处罚案件11件,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件4件。

一、已办结行政处罚案件11件包含:营运客货车辆不按规定参加年审案3件;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1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案1件;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1件;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路线、公布的班次行驶案1件;未取得道路危险货运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1件;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案2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1件。

二、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件4件包含:营运客货车辆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审3件,擅自占用、挖掘公路1件。

在此提醒广大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德宏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梁河大队将持续加强对辖区交通运输行业的监管力度,严格执法,对交通运输行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打击,切实维护梁河县交通运输市场和谐、稳定、有序、健康发展。

附:典型案件

【案例1】2024年05月23日,李某某驾驶云NH***8拉运一名缅籍乘客从盈江至腾冲猴桥,行驶途中被查获。驾驶员李某某当场无法出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且无法提供该车其他有效客运证明,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该车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李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李某某涉嫌存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经调查,云NH***8小型轿车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该车所有人、驾驶员均为李某某,该车从盈江县平原镇出发前往腾冲市猴桥镇。被执法人员查获时,该车车上有缅籍乘客1名,缅籍乘客在笔录中讲述与驾驶员李某某协商到目的地后支付200元乘车费用。李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使用云NH***8小型轿车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李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2】2024 年 5 月 9 日 ,当事人梁河县某某公司到梁河县交通运输局业务大厅办理企业货运车辆车牌云 N5***9 号重型自卸货车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时,工作人员通过“云南省道路运输业务管理平台”查询发现,该车注册日期为 2020 年 11 月 13 日,使用性质:货运,总质量:31 吨,自注册后未办理过道路运输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梁河县某某公司云 N5***9 重型自卸货车,自 2020 年 11 月 13 日交警部门注册落户后存在零散拉运砂石等运输行为,运费收入 5000 元左右,当事人梁河县某某公司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云 N5***9 重型自卸货车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行为,实事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梁河某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3】2024 年 04 月 20 日,王某某驾驶渝 A7***7 小型汽车拉运一名缅籍乘客从盈江至腾冲,协商到目的地后支付乘车费用,行驶途中被查获。经查,车辆所有人:重庆市某某公司,渝 A7***7 小型汽车均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但渝 A7***7 小型汽车的车籍地为重庆市主城区,并非盈江县、梁河县、腾冲市。重庆市某某公司渝 A7***7 小型汽车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实事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重庆市某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梁河大队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