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养镇干部职工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云南省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德宏州治理慵懒散漫六条规定及实施细则》、《德宏州治理行政不作为五项纪律及实施细则》、《德宏州问责暂行办法》、《梁河县改进作风 “四多四少”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勐养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勐养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及镇直相关站所的所有财政供养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村三委)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干部职工的管理坚持教育、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加强自身修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要守纪律、讲规矩,严格遵守中央、省、州、县相关纪律、规矩规定,严格遵守镇党委、政府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做好维护单位和个人良好形象的表率。
确保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严格执行上级的重要决策、部署和勐养镇党委、人大、政府的决定和要求,无论什么时间都要确保找得着人、联系着电话。
牢记党的宗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切实履好各项本职工作。
学习教育规定
第五条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考察云南时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及州委六届五次全会、县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方针,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思想和行动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镇党委原则上每2个月召开一次理论学习,每次学习必须确定1个主题,理论学习由党委书记主持,参会人员做好发言准备,工作人员做好记录。
第六条 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要坚持学习,将学习作为提高自身修养、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来抓,努力、自觉加强学习。学习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既要学习业务知识,更要学习政治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七条 班子成员要按照县委组织部的要求,亲自参加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要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八条 坚持每周一早上8:30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即例会制,例会的内容主要为:一是由值班领导通报上周干部职工出勤情况;二是由值班领导领学传达上级文件精神;三是各站所负责人汇报上周工作,理出本周工作计划;四是相关领导安排布置工作;五是主要领导作相关要求。
周一例会,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按时参加,确需请假的,按请销假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支持和鼓励干部职工学习。凡参加取得学历为目的的进修或学习培训,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子会研究同意,方可报名参加,费用自理,并按请销假规定执行。
第十条 干部职工参加县级以上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须事先向镇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否则一切费用自理。可参加可不参加的培训,一般不参加;必须参加的培训,要厉行节约,按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报销。
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信念坚定,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坚决服从领导、听从工作安排,对领导安排的工作要做到“坚决执行,马上落实”。
第十二条 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做“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和“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的表率。
第十三条 爱岗敬业,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守工作秘密,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同事,工作上相互支持、协作配合,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第十四条 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自身修养意识、为民意识、守纪律讲规矩意识、汇报意识、团结意识、主动意识、担当意识、执行意识、总结意识、干净意识和节约意识共11种意识。
第十五条 恪尽职守,认真做好各项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必须充分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认真做好各民族传统节日的服务工作,进一步做好各民族团结、友谊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严守保密纪律,任何场合都不得泄漏工作秘密;尊重他人,不得谈论他人隐私;不得泄漏个体户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热情接待前来办事或来访群众,严禁作风粗暴、态度冷漠生硬。
第十九条 言行举止要注意身份、注意场合,不参与谈论有损党和政府及相关领导、同事、他人的话题,决不能做污告、陷害、诽谤他人的事,不传播小道消息,不打听不该知道的消息。
第二十条 穿着要得体,语言要文明,发型、衣着、装饰要符合职业规范。
第二十一条 工作上要多讲奉献、少讲条件,不准吃、拿、卡、要,不准接受影响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请,不准以任何名义收受村组干部或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
第二十二条 爱护机关院内环境卫生,不大声喧哗,不随意干扰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保持办公室干净整洁,不乱扔垃圾、乱倒污水、乱堆杂物,不随地吐痰,不乱停乱放车辆;提高用电安全意识,下班必须关闭电器电源、锁好门窗,关闭水源,因个人疏忽大意引发用电安全事故的,由个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保持通信畅通,24小时开通手机,及时接听电话,因故没有接听的应及时回拨电话。
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镇党委书记负责党务及全镇的全面工作,镇人大主席、镇长分别负责镇人大、镇政府工作;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及副镇长按照分工文件抓好各项本职工作,管好分管站所的人员、资产、资金等,积极出谋划策,努力协助主要领导抓好全镇工作,对分管工作负责。
第二十五条 各分管领导要定期向党委会、班子会汇报工作情况;重要或紧急工作,要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请示和汇报;要坚决执行党委会的决策和部署,在思想上与党委保持高度一致,保证镇党委政府的政令畅通。
第二十六条 各站所、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按照工作职责协调组织抓好站所、办公室工作,完成镇党委、人大、政府及上级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管好站所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各分管领导及站所负责人要对所分管的工作人员给予指导和帮助,了解和掌握其思想和工作动态,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员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上报镇纪委或主要领导,不得纵容包庇。
第二十八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积极主动做好本职工作,支持配合好站所、办公室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所承担的具体工作负责。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到村组开展工作时,一般干部要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要向分管领导报告;领导班子成员除向书记或镇长报告外,还应将去向告知镇纪委、党政办。凡因请示汇报不及时而造成贻误工作的,经调查核实确定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上下班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规定,不准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严禁擅离职守,无故脱岗、缺岗。
第三十一条 对不履行工作义务、不遵守工作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上班期间不准不务正业,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一)实行签到考勤管理
(1)每个工作日早上8:30以前签到,下午5:30以后签退,不得代签。
(2)早上8:30以后签到的按迟到处理,迟到2小时按旷工处理,迟到5次计旷工0.5个工作日。
(3)无故脱岗、缺岗,按旷工处理。
(4)工作日当天,既不签到又不说明原因的,按旷工处理。
(二)实行早晚签到册分离管理方式
(1)签到册上午和下午分开,早上一份,下午一份;
(2)每天由值班人员摆放签,并在签到册上注明值班领导和工作人员。早上7点30分以前摆放,8点30分收回;下午5点30分摆放6点30分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上班时间外出,必须报备。
(1)因公外出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镇纪委备案。既不报备、又不签到的,按旷工处理。
(2)因私外出按照请销假规定执行,并向镇纪委备案,完善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工作日遇街天时,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全部在岗。因下村开展工作等原因需要离开岗位时,每个站所的服务窗口必须保证有一名工作人员在岗。工作人员临时离开服务窗口时,应请窗口同事代替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十六条 镇纪委每周通报一次出勤情况。
第三十七条 镇纪委要严格履行监督检查、执纪办案职责,加强作风纪律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上报镇党委。
值班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为更好的方便群众、服务人民、预防突发事故发生,确保政令畅通,镇党委、政府实行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制度,由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办公室、组织办干部轮流值班。值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离开勐养镇。
第三十九条 每周值班(含周六、周日)均由一名领导带班、一名办公室(或组织办)干部值班。短期节假日(如五一、中秋、清明、州庆及民族节日等)值班,不单独安排,轮到谁就由谁值;长期节假日(春节、国庆等)值班,原则上由班子成员每人带班一天。值班均由党政办负责安排、督促、记录。
第四十条 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都要本着高度的责任心、事业感值好班,确保在岗在位,确保座机电话和手机24小时畅通,并做好值班记录。值班期间,值班人员遇到问题要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带班领导处理不了的要及时向书记、镇长汇报。发生重大情况、紧急情况和敏感问题时,要第一时间向书记、镇长请示报告。
第四十一条 周末及勐养街天,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不准离开勐养。若有紧急事务需要离开,必须找人带班,并交接好相关事宜,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否则后果自负。
第四十二条 平时每值班一周,补助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每人50元值班费,加班按每人每天50元进行补助。法定节假日值班,补助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每人每天100元。正常值班遇节假日值班,按节假日值班补助,不补助正常值班。带班人员及值班人员加班不进行补助。
外出报备规定
第四十三条 节假日期间,干部职工离开本县到外地州的,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和主要领导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
第四十四条 领导干部外出,按照梁河县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执行。
第四十五条 干部职工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遵守法律法规,注意安全。
第四十六条 干部职工因公外出培训、学习、开会,到县外或者外出时间超过1天的,必须报党委书记同意并填写出差单到镇纪委登记。凡不按要求进行登记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会议纪律
第四十七条 会议实行签到管理,应参会人员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凡不能参加会议或不能准时参加会议者,要向分管领导请假并告知镇纪委,既不请假又不参会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开会时,手机一律调为振动或静音,不准在会场或有上级领导出席的任何会议和正规场合接打手机;不准大声喧哗、交头接耳或打瞌睡;不准做与会议无关的事,不得在会场上随意走动。
第四十九条 严守保密规定,不准泄露会议机密,妥善保管会议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会议内容。
第五十条 党委会议必须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特殊情况,必须经党委书记委托才能召开;党委会议或班子会议必须由党委书记主持或委托才能召开,必须有会议议题,没有会议议题不得召开。班子成员要做好发言准备,办公室必须做好会议记录。
第五十一条 会议实行报告制度,全镇的会议由书记批准,部门的会议由分管领导批准。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准备不充分的会议一律不开,能合并进行的会议坚决合并。
请销假规定
第五十二条 干部职工请假一律遵循“私事服从公事、有假条有签批”的原则,不得请霸王假。请假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安排好手头上的工作,保证工作的连续性。请假条一律交由镇纪委管理,未交请假条就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十三条 请假程序:一般干部职工请假必须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各站所工作人员请假还须经站所负责人审批;班子成员请假必须经书记审批。
第五十四条 请假审批权限: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站所负责人审批,报分管领导同意;1天以上3天以内,必须由站所负责人审批后再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及以上的,还要报书记审批。班子成员请假必须报书记审批。
第五十五条 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先在电话上向主要领导请示同意后,到岗当天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十六条 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到岗,并及时到镇纪委销假。需要延长请假期限的,须提前另行请假。不按规定请假或请假期满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十七条 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取消当年公休假,其它方面依据“云人工【1998】2号”(云南省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干部职工依法享有公休假权利,根据本人意愿提出休假时间,但必须安排和处理好手头工作,书记审核批准后可公休。
廉政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全体干部职工必须廉洁自律,淡泊名利,克己奉公,秉公办事,平等待人,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
第六十条 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工作作风。
第六十一条 严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严禁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不准以任何名义收受村组干部和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
第六十一条 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报销属于私人消费的费用。
第六十二条 不得以任何理由到下级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借工作之机收取回扣、好处费等各种方式的贿赂。
第六十三条 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损公肥私,中饱私囊;严禁以各种形式侵占或贱卖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六十四条 严禁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餐饮、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第六十五条 严禁出入各种高消费娱乐场所,不得持有各类会所的会员卡。
第六十六条 严守相关禁赌规定,不准打牌赌博。
第六十七条 严守禁毒法规,不准吸食毒品。
第六十八条 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借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祝寿等名义宴请亲戚以外的人员。
公文管理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执行。行文前要严格把关,尽可能少发文,杜绝乱发文,做到行文确有必要。
第七十条 所有上级文件必须先报党委书记阅批,后交由相关分管领导处理。紧急文件,若党委书记不在时,可先电话请示书记同意后,交由分管领导先处理,后补办阅批手续。
第七十一条 发文管理。党委的文件必须经党委书记同意,才能签发;人大的文件必须经人大主席同意,才能签发;政府的文件必须经镇长同意,才能签发;联发文件必须经党委书记同意,才能签发。
第七十二条 文秘人员要加强学习,熟练掌握党委、人大、政府公文的行文规范。发文要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发文前要严格校对,确保行文准确,不出任何差错。
第七十三条 凡是套制我镇党委、人大、政府红头文件为各村争取资金的请示,文秘人员要严格把关,未经书记、主席、镇长签批,不得套制,否则后果自负。
第七十四条 文件签收。文件签收要遵循“上班签收一次、下班前签收一次、中间随时关注”的原则,所有文件签收均由专人负责,文件签收要做到及时、准确,不得延误、不出差错。
第七十五条 涉密文件要严格登记,专人保管,一律不得复印。涉密文件的清退要造册登记,按县保密局要求清退,不得丢失。
印章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 单位印章由专人管理,不得随意盖章。管理印章的人员为第一责任人,盖章要保证用印种类准确、印迹清晰,并须对盖章事由作出合理判断。如有违法违纪或不正常现象,首先拒绝盖章,其次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七十七条 盖党委的公章,必须经党委书记同意,才能盖;盖人大的公章,必须经人大主席同意,才能盖;盖政府的公章,必须经镇长同意,才能盖。
第七十八条 印章若有遗失、更换情况,办公室应及时告知主要领导,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七十九条 使用印章要在党政办公室内,盖章后要进行登记,严禁携带公章出外使用;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和空白便条上加盖公章。印章确需带着外出使用的,必须报主要领导同意。
第八十条 需要加盖公章的审批表、证明、申请或以镇党委、人大、政府名义撰写的总结、计划、报告必须由主要领导签批或同意。
第八十一条 对以下几种情况的用印,办公室有权拒绝:
(1)各类报表、审批表上没有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批的;
(2)村民的各类申请、证明未经所在村委会签署意见或未加盖村委会公章的;
(3)用印内容不在印章使用范围的;
(4)要求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便条上盖章的。
财务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 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相关规定,加强管理,严格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严格遵守《云南省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并严格执行。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研究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时实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
第八十四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规定,认真履职,确保一切报销单据手续完备,严禁坐收坐支。财政所每月向书记、人大主席、镇长提交上月财务报表;月报表每月在勐养镇公开栏公开一次;年度预算决算每年在县政务网公开一次;每季度在县政务网公开一次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统计表。
第八十五条 根据梁监发【2017】1号转发德宏州监察局德宏州财政局德宏州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通知,我们2017年5月1日正式实施由主要领导授权副职分管财务工作,签署《财务审批委托授权书》并报梁河县纪工委备案,委托期限1年。
第八十六条 镇政府资金报账流程管理。报账流程按以下顺序审批程序执行。
1、乡镇会计。报账人将整理好的原始凭证附上填写完整的《报销单据小封面》交由财政所会计审核。会计对符合支出的原始凭证在财务人员审批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对不符合报账规定的给予退回。
2、乡镇财政所长。报账人将财政所会计签署审核意见后的原始凭和《报销单据小封面》送财政所所长复核。符合规定的支出财政所所长给予签署复核意见,并签字。对不符合报账规定的给予退回。
3、乡镇分管财务领导。报账人将财政所长签署复核意见的原始凭证和《报销单据小封面》交由财务分管领导签批。
4、乡镇出纳。报账人把分管财务领导签署好原始凭证和《报销单据小封面》送乡镇财政所出纳办理支出手续。
5、分管财务领导经手单据由其他副职签批。
6、班子领导。10000元及10000元以上大额资金支出需要班子成员共同研究讨论,并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正常发放工资、非统工资、乡镇岗位津贴、信息联络员补贴、困难老党员生活补助、党支部书记补贴及党支部书记办公经费、村社自己协调来的资金除外)。
第八十七条 财政所对各村委会、村民小组的争取来资金报账管理办法。
1、对一般建设类项目资金:村社向上级部门争取的农田水利、道路建设资金必须取得地税印制的统一发票,需附工程结算,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资金3万元及以上还需附施工合同。
2、对补助类资金:村社向上级部门争取来的经费,(如:培训经费、协会经费、工作经费等)申请补助的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必须开具《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
3、除了对个人临时困难补助可以直接支付给申请本人外,其余的资金均按以上程序办理。
4、村神资金审批流程按以下顺序执行:村社每笔支出资金第一、先由乡镇财政所会计审核。第二、乡镇财政所所长复核。第三、村民小组长审批签章。第四、村委会主任签批。第五、村两委班子意见,第六、村委监督委员会监督意见。第七、乡镇分管财务领导签批。第八、经办人将所有原始凭证和《报销单据小封面》交由财政所出纳办理,工程类直接支付,经费类由出纳将资金划入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核算中心账户。
第八十八条 各类项目建设资金、大宗采购等事宜,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严禁以个人名义向财务室借支公款。因公借支公款的,借款人必须报书记或镇长同意后,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公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冲销借款。
第九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帐、卡明细核算制度。每项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卡片内容包括财产名称、类别、编号、价值、规格、型号、用途、购进时间、预计使用年限、负责保管单位和存放地点等。加强固定资产财务核算,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系统维护管理工作,做好监管定期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九十一条 资金监管制度。对预算、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稽核;对预算执行情况及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审核、检查;对本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监督;对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及时对惠农政策进行公开公示,通过公开政策、公开补贴对象、公开补贴金额、公开监督举报等方式、广泛授受社会监督;对项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抽查、检查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加强项目资金事前审核、事中监督检查和事后绩效评价,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九十二条 会计档案管理
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外提供查询、借出、复印和抄录服务。对档案进行科学分类,装订整齐,摆放有序,便于查找。对保管到期的会计档案及时清理造册,按规定程序报批销毁。严守会计档案机密,确保会计档案安全。
第九十三条 非税收入资金管理 镇下属各站所的非税收入,一律上缴镇财政所,镇财政所又统一上缴县国库,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九十四条 财务印章管理。单位印章由财政所负责人保管,单位印章名称:勐养镇财政所;单位财务印章由统管会计保管,单位印章名称:梁河县勐养镇人民政府(财务专用章);财务印鉴由出纳自己保管。
1、财务印章必须安全保管,并且经常检查,非主管财务领导同意,员工不得私自将印章携带出本单位使用。
2、财务印章需要双人保管。印章金库钥匙、密码分人保管。
3、财务印章使用,必须基于发生的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财务会计业务,经双人审核一致同意后方可用印。
4、财务人员调动必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交接财务印章及相关资料。
第九十五条 AB角替岗制度。为实现财务工作职能和工作目标,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能够顺利,按照工作岗位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管理原则,实行工作岗位AB制度。工作岗位AB制度就是每个业务岗位设置成主办人(A)角。第一协办人为(B)角,负责协助主办人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并在主办人员临时离岗或不能正常行驶时及时补位,代替主办人员行驶其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十六条 差旅费管理办法。按勐政发【2016】6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方案。按勐政发【2015】101号文件规定执行。(2017年7月更新)
就餐和接待管理规定
第九十八条 工作期间,全体干部职工在廉政食堂就餐,费用自理。无特殊情况不准到商业餐馆或村委会就餐,不得安排下级或服务对象请客买单,不得增加村、组及服务对象的负担。
第九十九条 食堂采买人员要本着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办好伙食,不能弄虚作假,分管领导要严格监督,每次采买的菜物要由当日值班人员配合签字确认。若发现食堂采买人员有弄虚作假行为,分管领导必须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采买人员一律辞退;对值班人员按照法纪规定严肃处理。
第一百条 接待来宾就餐,要先向分管的主要领导报告,再通知食堂提前做好准备。
第一百零一条 接待上级领导,实行对口接待,尽量压缩陪餐人员,原则上安排在食堂,确需到外接待的要事先征得主要领导同意。
第一百零二条 接待上级或其他乡镇、县市来客要文明有礼,热情服务。
第一百零三条 要严格区分公务接待与个人行为的关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巧立名目、假公济私,随意接待。
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公车外借。车辆实行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登记和调剂,不设专车,但必须保证主要领导用车。
第一百零五条 使用公车必须到办公室进行登记签字,公车使用结束后必须及时将车钥匙交还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一百零六条 驾驶公车,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机动车辆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礼貌行车、不开斗气车。严禁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否则后果自负。
第一百零七条 驾驶员必须履行好以下职责:
(1)坚守岗位、服从调派,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随叫随到,保证公务用车。
(2)确保车辆性能良好、行车安全,车容整洁。
(3)严守保密纪律,不泄露他人隐私和秘密,做好公务外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车辆维修与燃油管理:
(1)车辆保养维修要事先向主要领导报告,原则上实行定点保养维修,本着节约、安全的原则进行,不该更换的配件不换。
(2)车辆燃油费,原则上按实际支出报销,驾驶员和财务人员要定期核对每辆车公里数和用油数,每年公布一次费用开支情况。
(3)车辆保险费用由财政所统一办理。
奖励及福利
第一百零九条 我镇工会会员应享受工会福利,具体事宜按照《云南省总工会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实施细则》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为加强宣传我镇好经验、好做法及取得成绩,鼓励广大干部职工和驻村工作队员、村干积极写稿,具体稿件奖励按以下类别实施:
(1)在国家级书本、报刊等媒体发表的理论文章,每篇奖励500元,属新闻报道的每篇奖励300元。
(2)在省级书本、报刊等媒体发表的理论文章,每篇奖励300元,属新闻报道的每篇奖励200元。
(3)在州级报刊等媒体发表的理论文章,每篇奖励300元。
(4)在州级报刊等媒体刊登的新闻报道,每篇字数在100字及以上的奖励100元;字数在100字以下的每篇奖励50元。
以上奖励,若相关部门已奖励的,就不再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一百一十一条 按照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对退休人员、困难老党员、复退军人、困难干部职工及村组干部等人员进行慰问。
第十七章 廉政食堂管理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了完善镇政府食堂管理,给各干部职工营造一个温馨、整洁、干净的用餐环境,提高食堂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结合食堂实际用餐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镇政府全体在职干部职工。
第一百一十四条 镇政府食堂设立工作人员两名。
第一百一十五条镇政府食堂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1、吃苦耐劳,端正服务态度,听从分管后勤的领导安排。
2、搞好个人卫生,衣着整洁,勤理发、勤洗头、勤洗手、勤剪指甲,不得染指甲,不得留长指甲。工作前及便后必须洗手消毒。
3、每天参加食材的采买,严格把关,不得营私舞弊,谋取个人利益。
4、虚心听取就餐职工的意见或建议,不断改善伙食质量。
5、根据季节行情实际,控制成本,妥善制定职工餐食谱。
7、搞好食品卫生,生熟分开,用具要定期消毒。
8、保证职工能按时开饭。
9、搞好饮食及食堂整个场地卫生,定期检查食堂仓库物品质量,防止食物中毒。
10、食堂采买必须有两人以上进行采买,并做到日清月结(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字,领导认可)。
第一百一十六条 镇政府食堂收费采取现金收费,翻牌吃饭制度,翻牌时间为早上 10:00以前,下午为3:00以前,不翻牌者视为不在食堂就餐,食堂不准备未翻牌者伙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费用收取标准:全体干部职工按每人每月150元收取,不计就餐次数。如职工家属长期参与就餐,按每人每月300收取,家属中有学生的,初中生按每人每月300元收取,小学生按每人每月100元收取;如家属临时探亲就餐的,按每人每餐10元收取。
第一百一十八条 就餐职工每月5日前到财政所缴纳伙食费。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用餐标准:每餐两荤两素一汤,以自助方式就餐。
第一百二十条 实行“谁订餐谁完善账务手续”,手续如下:
1、上级传达会议或培训订餐提供通知文件、会议记录、
签到册。
2、镇级传达会议或培训、做表订餐提供相关工作记录、签到册。
3、领导视察订餐提供简要信息;如有通知文件应提供,无通知文件的应与主要领导汇报。
4、其他事项订餐没有相关手续的应与主要领导汇报,并提供盖章的情况说明。
注:会议记录和签到册原则上由办公室提供,为方便账务手续完善,订餐部门也应有自己的工作记录。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用餐时间为:
1. 午餐:11:40——12:30
2. 晚餐:17:40——18:30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用餐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用餐,不得往外提餐,不得提前或推迟,过时不候。
第一百二十三条 食堂内不准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大声起哄、吵闹,做到文明用餐。
第一百二十四条 爱护食堂内的餐具及公共设施,损坏照价赔偿。不得随意搬动及损坏餐桌、餐凳。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用餐人员要养成勤俭的习惯,不得浪费食品。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则上所有接待应在食堂就餐,接待标准按每桌150元至180元标准执行,若要外出接待就餐,须报请主要领导同意。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请订餐人员负责当天把接待的相关账务手续文件材料交与食堂工作人员。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新录用公务员管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德宏州问责暂行办法》、《德宏州治理慵懒散漫六条规定及实施细则》、《德宏州治理行政不作为五项纪律及实施细则》等规定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镇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全力领导支持镇纪委工作;镇纪委要聚焦主业、认真履职,对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镇党、政府委汇报执行情况,确保本规定的严格执行,对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要及时提交党委政府班子会研究。
第一百三十条 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要严格遵守并执行该规定,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勐养镇委员会、勐养镇人大、勐养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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