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梁河县城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推进美丽梁河建设,倡导市民文明养犬、规范养犬,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规范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
(二)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及学习,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违反上述规定或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三)不得遗弃、虐待犬只或者组织、参与斗犬等,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商场、饭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和设置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场所,导盲犬、搜救犬、警犬等除外;
(五)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所养犬只进行牵领,并使用犬绳牵领;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七)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搜救犬、警犬等除外;
(八)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应自带清洁用具,应当即时清除犬只排放的粪便。
二、凡在县城区内发现无人看管的散养家犬,一律视为野犬,城管、农业等部门均有权捕捉,并将交犬进行收容,收容时限为三天,三天内无户主认携的犬只,将由县属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置。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绝、阻挠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文明自律
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是每一个市民的责任和义务,希望广大养犬的市民积极响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力。规范您的养犬行为,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共同维护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建设和谐宜居的人居环境。
五、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制止、举报和投诉。公安、城管、农业等部门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记处理,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举报电话:6161445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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