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梁河县公安局曩宋派出所联合梁河边境检查站查处一起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件,查获违法嫌疑人三人。
2022年06月01日17时许,腾冲籍男子黄某某及其朋友李某某、刘某某企图由梁河边境检查站执勤场右侧田埂穿过时因形迹可疑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拦截,经现场询问发现三人均未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其中黄某某的核酸检测结果也已超期。随后执勤民警将相关情况上报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后把相关人员带至隔离酒店隔离,并将案件移交梁河县公安局曩宋派出所处理。
曩宋派出所民警于2022年06月02日18时许依法传唤违法嫌疑人黄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到派出所执法办案区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民警讯问,黄某某交代其6月1日曾在腾冲市中医院进行核酸采样,但在核酸检测结果未出的情况下,通过走小路绕行的方式绕过了腾冲市荷花镇热水塘卡点后到达了曩宋乡热水塘村。随后在李某某、刘某某的帮助下准备故技重施绕过边境检查站前往梁河县城。经讯问,李某某、刘某某也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帮助黄某某绕关避卡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黄某某三人已被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疫情防控时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广大人民群众在出行及日常生活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疫情防控通告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防疫工作。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命令、决定的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情节,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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