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平山乡

梁河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暂行)规定

浏览量:2271    作者: 日期:2023/9/4

登记编号:德府登87号

 

梁河县人民政府公告

4号

 

    《梁河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26日梁河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梁河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暂行)规定》

     

     第一条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失去土地的农民不断增加。为妥善解决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梁河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政府征收的土地(含商业建设用地、基础建设用地和公益设施等用地)。对不在规划范围内的土地、非法私自买卖的土地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城市规划区的范围以梁河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05--2050)为依据,即东至九保乡新沙坝,南至遮岛镇后山脚,西至遮岛镇桥头,北至河西乡二台坪子山脚的坝区范围,具体以梁河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图(2005--2050)为准。

第四条  2011年1月起征收的土地(水田、旱地),在全额兑付一次性征地补偿安置费后,按水田每亩每年补助600元,旱地每亩每年补助4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土地农户生活补助。

第五条  2003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征收的土地,不再追加任何补助,从2011年起,纳入补助范围,享受补助政策。

第六条  补助期限和方式:补助期限暂定到2030年。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支出。每年9月30日以前,由涉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将享受补助政策的农户造册并报国土、城建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分管国土的领导审批,由县财政在10月份一次打入农户补助账户。

第七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做好资金的发放和监管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侵占、私分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款,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涉及乡镇政府、县国土资源、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好本暂行规定。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按国家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再作相应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梁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