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梁河县政协第十六届第三次政治协商会议第16030130号的答复

浏览量:1353    作者: 日期:2024/6/28

徐鸿章委员:

您在政协梁河县第十六届第三次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关注帮助解决县城教师职称问题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您所提出“借鉴保山市对留住城区教师的职称改革方式,履职高级教师6年以上县城教师的不再占用学校的高级指标”建议的答复意见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68号)文件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经两厅共同研究,决定从2012年起,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不再试行评聘分开,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各级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和教研人员,其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须严格在核定的岗位数额内进行。”鉴于此,您所提出履职高级教师6年以上县城教师的不再占用学校的高级指标不符合我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要求。

二、您所提出以适当增加县城学校的高级教师编制建议的答复意见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7〕13号)、《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云人〔2008〕36号)文件精神,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的功能任务、规格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分别为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城镇普通初级中学、城镇完全小学;B类分别为二级普通高级中学、乡镇普通初级中学、乡镇完全小学;C类分别为三级普通高级中学、村级完全小学(含教学点)。梁河县民族寄宿制学校属于A类城镇普通初级中学,其高级、中级、初级的等级结构比例分别为25%、50%、25%。文件明确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在进行岗位设置和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通知第二条第(三)点明确健全教师岗位等级设置,中小学教师岗位等级设置划分为高、中、初级,按照国家现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当前,梁河县民族寄宿制学校的高级岗位均按照国家现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您的提案暂时无政策依据,但我局会积极向上级如实反映。

三、您所提出的以超岗续聘的方式保留乡镇调往县城的教师职级建议的答复意见

根据《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云人〔2008〕36号)文件精神,中小学、幼儿园在进行岗位设置和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截至目前,暂无相关政策依据可以办理超岗续聘手续。

感谢您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梁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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