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审计局

德宏州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办法

浏览量:659    作者: 日期:2016/10/8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和舆论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审计署公告审计结果办法》、《云南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州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德宏州审计局通过法定的程序和形式,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及相关情况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德宏州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及相关情况。

第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本着积极、稳妥、谨慎、细致的原则依法有序逐步推行,公告内容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且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德宏州审计局的审计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其他特殊情况不宜公告外,原则上都应对外公告。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二)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及建议;

(四)审计整改情况;

(五)其他认为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涉及以下范围:

(一)州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二)对县(市)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的审计结果;

(三)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四)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或专项审计调查审计结果;

(五)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六)政府性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重大经济活动支出的审计结果;

(七)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审计结果;

(八)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相关情况。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采取以下方式向社会公告:

(一)通过政府网及审计机关门户网站公告;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告;

(三)通过自行印制书面公告;

(四)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告。

召开新闻发布会,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州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八条 公布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以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规避。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发布应当经过以下审批程序:

(一)对州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对县(市)人民政府财政决算情况的审计结果、对州及县(市)执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审计结果、对州县(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经过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公告。

(二)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向州人民政府呈送的报告中作出书面说明,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公告。

(三)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根据领导干部权属管理,经过州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方可公告。

(四)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审计机关审批决定。

第十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前,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十一条  向社会公开的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90日后的适当时机进行。

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九条(一)(二)(三)款规定的审计项目结果公告的办理程序如下:经局领导研究决定后,通知审计项目主审人员起草审计项目结果公告文稿,通过审计公文流转流程上报局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拟文上报州人民政府或州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一)(二)(三)款规定的审计项目外,负责实施审计项目的主审人员,自收到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报告后,应及时起草审计项目结果公告文稿,通过审计公文流转流程上报局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

第十四条 办公室每季度负责收集、汇总本局审计结果对外公告情况,负责督促各审计组及时起草审计项目结果公告文稿,组织好审计结果公告工作。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 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审计结果的;

() 审计结果公开后发现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第十六条  阻碍审计结果公告,影响审计机关正常工作或者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采取不定期发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 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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