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我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水平,近日,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德宏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德宏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德宏州人民政府令第2号)。
二、主要内容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七个方面内容:
一是严格制定主体认定。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本级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规定,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是严格文件属性认定。明确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依法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行政机关公文,都应当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三是严格精简高效发文。明确制定机关应当加强发文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对上位文件政策措施具体、工作要求明确或者具备直接执行条件的,不再重复发文,严控发文数量。
四是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德宏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依法制定,完善制定计划和起草、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公布、备案、动态清理等相关程序。
五是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明确制定机关应当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制度。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是严格加强监督考核。明确州、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州、县两级司法局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监督检查、组织清理等工作。
七是提出其他事项要求。明确各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对本机关制定或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提出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延长有效期的意见后,需要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同时明确《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文: https://www.dhlh.gov.cn/sjj/sjj/Web/_F0_0_5OWHLKJM597367F2E9EB4BC1A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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