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德宏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州人民政府令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24年2月1日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州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现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清理、监督管理及相关材料报送等工作通知如下:
严格制定主体认定各制定机关按照本级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规定,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应当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他未列入清单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严格文件属性认定
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依法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行政机关公文,都应当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各制定机关的起草单位(机构)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征对起草文件进行甄别,在立项和送审时注明文件属性;制定机关应当规范文件报送程序,严格核实文件属性,对属性认定不准确的文件,退回起草单位(机构)重新处理,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得到规范有效管理。
三、严格精简高效发文
制定机关应当加强发文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对上位文件政策措施具体、工作要求明确或者具备直接执行条件的,不再重复发文,严控发文数量。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出务实管用措施,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文字把关,确保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制定机关应当加强对送审规范性文件发文必要性、文件篇幅及规范性的审核。
四、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严格遵守以下制发程序:
(一)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
(二)明确起草单位。
(三)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调研。
(四)完成起草。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委托相关领域专家、科研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五)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除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外,还应采取《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媒体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信息,并明确提出意见方式和期限。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时,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或法律顾问的意见。
(六)公平竞争审查。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应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市场监管局应对起草单位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七)风险评估。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者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风险等问题的,起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八)妇女儿童权益评估。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性别平等和儿童优先评估。
(九)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召开论证会:
1.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
2.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必要性、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3.拟设定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和执行成本控制等内容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4.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存在不同意见的;
5.可能导致较大财政投入或者社会成本增加,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
6.起草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专家可以是相关单位领导或工作人员、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人员等。专家论证会应单独召开,部门间征求意见会、研讨会不得代替专家论证。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十)完备相关材料。起草单位应当收集、研究意见建议,协
调处理重大分歧意见,修改、补充完善规范性文件内容,拟订条文注释、起草说明、解读文本等材料,对照《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送审材料完备相关材料。
(十一)合法性审查。起草单位(机构)应当将完备的规范性文件有关材料,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1.政府规范性文件。州、县两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内部确定的法制审查机构出具法制审查意见,或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后,经起草单位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签署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按照《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送审材料,提交本级政府办公室规范审核后,按照政府常务会程序,转本级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内部确定的审查机构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2.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内部确定的审查机构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二)报请集体审议。经制定机关合法性审查后形成的规范性文件报批稿,报请制定机关集体审议。未经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报请制定机关集体审议。
1.政府规范性文件。州、县两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报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报请本级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部门规范性文件。报请制定机关行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十三)公开发布。制定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公告栏等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及其解读文本,未经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十四)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备案路径和备案材料进行备案。
(十五)制定后评估。各制定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及实施效果进行调查、评价,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意见。
(十六)动态清理。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省政策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单位的意见,提出清理意见并落实后续处置,确保规范性文件应修尽修、应废尽废、动态更新。
五、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制定机关应当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各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台账,运用信息化系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应当采用“××规”的发文字号和“××规备”的备案字号,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编号”(如,州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发文编号采用“德政规〔202×〕×号”、备案报告编号采用“德府文备〔202×〕×号”,州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文编号采用“德×规〔202×〕×号”、备案报告编号采用“德×规备〔202×〕×号”等);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向社会“统一公布”,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严格加强监督考核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州、县司法局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监督检查、组织清理等工作。
(一)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是否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备案审查部门要求落实备案审查意见;是否按照规定清理规范性文件;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形。
(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的形式。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询问情况、调阅资料、开展专项检查或者抽查;委托高校、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等第三方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施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三)监督检查后的处理方式。未按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或者管理不力的,由司法局出具监督检查建议,督促制定机关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明显不当情形的,由司法局责令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限期纠正,逾期拒不纠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约谈或者专门督促制定机关整改。
州、县司法局要充分发挥政府督查机制作用,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七、其他事项
(一)各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对本机关制定或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提出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延长有效期的意见后,需要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其制发程序包括起草文本、法制审查、集体审议、印发公布、报备等,是否需要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批稿、备案审查材料等,报送材料不齐全需要补足的,审查时间从材料补足之日起算。
(三)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或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州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
2024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 https://www.dhlh.gov.cn/sjj/sjj/Web/_F0_0_5OWHKF9YFDEBAA006F064ECF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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