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根据本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标准,受理本县内新办、。
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申请办理相关执业许可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
二、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情形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拟设置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和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证明;
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6.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理地点:梁河县九保乡九保村河西路14-6号
办事窗口:梁河县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股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四、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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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电 子 文 件 |
份数 |
新办 |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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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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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纸 质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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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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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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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拟设置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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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拟设置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出具银行的资信证明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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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医师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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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证明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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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拟办医疗机构场所房产证明(由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此房不属于违法建筑,不在拆迁范围内”证明)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审批收费
不收取费用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梁河县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股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 0692-6166056,监督电话 0692-6161254
咨询及投诉地址:梁河县九保乡九保村河西路14-6号梁河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下载地址:http://ynzwfw.yn.gov.cn —“服务网上大厅”—“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事”—“德宏州卫生健康委”—确定。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
网上服务大厅地址:http://ynzwfw.yn.gov.cn —“服务网上大厅”—“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事”—“县卫生健康局”—确定。
附件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办事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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