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营造健康有序的文化旅游环境,加强梁河县文化和旅游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全县文化旅游系统高质量跨越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管理办法》《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德宏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发布内容及范围
(一)定义
红黑榜”,即文化旅游红榜和黑榜的简称,是梁河县文化和旅游局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官方微信公众号等社会媒体,对涉文涉旅企业和从业人员文明经营行为的表扬及不文明经营行为的曝光。
(二)发布内容
1.对文明经营的涉文涉旅企业和先进文化、旅游从业人员公开表扬;
2.对涉文涉旅企业和从业人员在经营行为中的诚信缺失及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
(三)发布范围
涵盖网吧、娱乐场所、文艺表演团体及文化从业人员;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旅游星级饭店、已通过等级评定的经济型酒店、特色民居客栈,旅游包车企业及旅游从业人员。“红黑榜”由梁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全县文化和旅游各行业板块提供的信息汇总而成。
三、公布时间及方式
(一)公布时间
“红榜”有上榜名单一个季度或半年公布一次,“黑榜”即有上榜名单就及时公布,上榜的涉文涉旅企业或个人信息时效为6个月。
(二)公布方式
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公布。
四、上榜条件
(一)文化行业上榜条件
1.“红榜”上榜条件
(1)获国家级、省级、州级文化行业示范性企业的;
(2)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获得州级或以上表彰奖励和省行政机关认可的社会团体表彰奖励的;
(3)年度诚信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为优秀,按行业分类诚信评价得分高低顺序择优评选;
(4)遵纪守法,在日常检查中配合检查,无违规经营行为的;
(5)季度内每次检查均无违规经营行为的;
(6)全年无消防和治安问题发生的;
(7)协助执法部门查处违规行为、检举其他场所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8)文明服务,态度好,形象好,无投诉,受到群众好评的;
(9)环境设施良好,干净整洁、空气清新、无吸烟现象的;
(10)其他先进行为。
“红榜”视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确定上榜名单。
2.“黑榜”上榜条件
(1)被投诉举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且被查证属实,拒不改正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阻碍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3)被文旅行政部门或者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1次及以上的;
(4)网吧、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1次及以上的;
(5)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的;
(6)文艺表演团体举办营业性演出未到文旅行政主管部门申报3次及以上的;
(7)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违规情节严重的;
(8)服务态度差、场所环境恶劣、不诚信经营,在行业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9)文化经营者和文化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列入“黑榜”。
(二)旅游行业上榜条件
1.“红榜”上榜条件
(1)受到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表彰的企业和个人;
(2)年内收到表扬信、感谢信或锦旗数量排名在全县位于前列,并经县级以上文化旅游部门认定的企业或个人;
(3)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并经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认定或奖励的企业和个人;
(4)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和个人;
(5)经过县级以上部门认定的旅游行业组织竞赛、评选或创建活动中获奖的企业、集体或个人;
(6)其他先进行为。
“红榜”视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确定上榜名单。
2.“黑榜”上榜条件
(1)同一季度内涉及导游强制购物、诱导消费,旅行社私自改变行程,旅游包车企业私自改变旅游线路,旅游星级饭店、已通过等级评定的经济型酒店、特色民居客栈存在安全隐患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1次及以上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和个人;
(2)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3)州、县级旅游执法部门查处违规经营行为的涉旅企业和个人;
(4)经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并查实为不合格的涉旅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
(5)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负面舆情的;
(6)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从业人员和游客;
(7)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列入“黑榜”。
五、发布程序
(一)材料收集
文化和旅游局各股室及各二级馆所根据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按诚信经营、文明服务、市场秩序、文化旅游投诉、安全管理、宣传营销等方面的内容,如符合上述上榜条件的于每月22日以前提供一次拟列入“红黑榜”的名单材料至梁河县文化和旅游局综合办公室。
(二)研究确定
分管领导召集旅游股、文化市场股和梁河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研究确定“红黑榜”名单。
(三)公开发布
由办公室通过电视、网络、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提出异议
涉文涉旅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红黑榜”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梁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梁河县文化和旅游局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梁河县文化和旅游局将予以纠正。
(五)予以消除
“黑榜”曝光的涉旅企业或个人完成整改,且6个月内无其他不良记录的,信息可予以消除。
六、奖惩制度
(一)红榜”奖励
对列入“红榜”的企业和从业人员,除了在县级主体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宣传外,还享有以下优先权和激励措施:
1.诚信评价等级达到优秀的文化、旅游企业在获得省级财政补贴、参加省级试点项目、省级评优选优、相关业务办理等方面享有优先权;从业人员在评优选优、相关业务办理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2.列入州级诚信管理的文化、旅游企业,在享受国家、省、州各项优惠和重点扶持政策方面,从高到低依次给予优先安排;
3.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黑榜”惩戒
对列入“黑榜”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
1.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对象;
2.通过梁河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电视、报刊、网络、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诚信约谈告诫。对被列入“黑榜”的,文化旅游部门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
4.停业整顿。对被列入“黑榜”,且在被投诉举报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并造成舆情影响的旅游社、网吧、娱乐场所、文艺表演团体等,文化旅游部门要对其进行停业整顿;
5.吊销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对被列入“黑榜”,且在被投诉举报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并造成重大舆情影响的旅游社、网吧、娱乐场所、文艺表演团体和导游,文化旅游部门对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
6.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七、附则
(一)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解释权
本制度由梁河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梁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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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河县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2025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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