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厂乡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适应政务、村务、财务公开的实际需要,切实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定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本乡区域内的乡、村及事业等单位投资建造的各类建筑物改造项目、公有配套设施工程、道路、桥梁、水利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 乡成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工程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由乡主要领导任组长,纪委书记、项目办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项目办、财政所、村镇规划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所、建设单位人员组成。
第四条 项目建设所在村、组分别成立村、组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村级领导小组由村“三委”成员担任,村民小组领导小组由组干部、监督信息员、退休干部担任。
第五条 工程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程施工中技术质量,工程进度的监督管理。村民小组干部负责监督并记录工程量,村民小组信息监督员负责监督并向村三委”反馈工程建设中存在问题,退休老干部作为工程质量业务监督员配合村民小组干部和村民小组信息监督员监督工程质量,村“三委”成员每周对工程建设进行一次监督并向乡纪委和项目办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乡纪委配合乡项目办每周对全乡在建工程进行抽查监督一次。
第六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必须经相应的质量验收,乡、村、组工程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签字认可,不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和兑现工程款。
第七条 领导小组及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相关人员,在工程发包实施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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