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小厂乡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浏览量:7022    作者: 日期:2020/12/16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拖拉机、畜力车、板车进入大中城市收集、清运垃圾、粪便的,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电话号码:(0692)6161196,地址:梁河县滨河路91号便民服务大楼主楼5楼;
2.纪检监察投诉:梁河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3019053,地址:梁河县遮岛镇龙兴路5号财政局1楼;
3.信函投诉:梁河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梁河县遮岛镇龙兴路5号财政局1楼,邮政编码:679200;
4.网站: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dhlh.gov.cn/zjj/Web/_M1_171011113134716a5e485CA597c39D_1.htm

电子邮箱:lhxzfghjsj@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河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转自:梁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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